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重點內容解析(57)
(八)安全防護設備管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
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重點解析]
掌握“兩證”,即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九)起重機械設備管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條,作為特種設備的施工起重機械指的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起重機械。
[重點解析]
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也會有“四方驗收”,但驗收主體中還有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或設計單位嗎?如果沒有,都有哪些單位參加呢?應當準確掌握。
(十)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根據這個條款,分包單位的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是由總承包單位支付的。而這個結論與2003年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是矛盾的。該文本第15.4款規定:“勞務分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但是,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不具有強制約束力,所以,在工程實踐中還是要由總承包單位來支付分包單位職工的意外傷害保險費。
[重點解析]
1.建筑工程一切險既可由建設單位支付也可由施工單位支付,但本條規定的意外傷害險只能由施工單位(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包支付)投保并支付保費。
2.注意意外傷害保險的期限的起止時間,特別是終止時間是“竣工驗收合格止”,而非“竣工之日”。因為竣工驗收本身也需要時間,這段時間里如果發生意外傷害,也屬于發生在保險期限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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