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重點內容解析(3)


[重點解析]
此處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正確理解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含義。
2.對這里出現的數據要引起重視。
3.注意第4、5、6條中的處罰是“刑事處罰”,而不是行政處分。也即當事人的行為是犯罪而不是違法。
4.注意第8條所談的質量和安全事故必須是“重大的”,而不是泛指質量和安全事故。
(四)印章失效的情形
注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1)聘用單位破產的;
(2)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3)聘用單位被吊銷或者撤回資質證書的;
(4)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系的;
(5)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6)年齡超過65周歲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8)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
[重點解析]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的原因包括兩大方面:即單位的原因和注冊建造師個人的原因。
注冊建造師必須依附于單位方可執業,所以,其單位不存在必將導致其無法執業,因而注冊證書、印章自然會失效。
相對單位而言,個人的原因更適合出題,要引起我們的重視。
(五)收回注冊證/考 試大/書和執業印章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冊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1)有本規定的印章失效情形發生的;
(2)依法被撤銷注冊的;
(3)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4)受到刑事處罰的;
(5)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重點解析]
這五種情形顯然只有第2、3、4條有機會出現在考題中,單獨注意一下就行了。而第1條的具體內容并不在此,不需在此處掌握。第5條由于可能涉及的情形不確定,是不可能出現在考題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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