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及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


1Z304000 建設工程合同和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命題考點十五 租賃合同及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
【教材解讀】
一、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
租賃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租賃合同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
(2)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
(3)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二、租賃合同的內容和類型
1.租賃合同的內容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2.租賃合同的類型
租賃合同根據租賃標的物不同,可分為動產租賃和不動產租賃。此外,根據是否約定租賃期限,還可分為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
1)定期租賃
租賃合同可以約定租賃期限,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不定期租賃
不定期租賃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另一種是定期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此外,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對于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也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三、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出租人的義務
(1)交付出租物的義務。
(2)維修租賃物的義務。
(3)權利瑕疵擔保的義務。
(4)物的瑕疵擔保義務。
(5)保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義務。
(6)保證共同居住人繼續承租的義務。
2.承租人的義務
(1)支付租金的義務。
(2)按照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
(3)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
(4)有關事項通知的義務。
(5)返還租賃物的義務。
(6)損失賠償的義務。
四、租賃合同的其他規定
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
法律特征如下:
5.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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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習題
1.承租人轉租后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A.承租人
B.第三人
C.承租人與第三人
D.出租人與第三人
2.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不包括()。
A.出租人身份的二重性
B.出賣人權利與義務相對人的差異性
C.融資租賃合同是雙務合同
D.融資租賃合同是要試合同
3.融資租賃合同中,出賣人的義務是()。
A.協助承租人索賠
B.標的物的瑕疵擔保
C.向承租人支付價款
D.租賃期限屆滿返還租賃物
4.租賃合同根據租賃標的物不同,可分為()。
A.動產租賃
B.不動產租賃
C.定期租賃
D.不定期租賃
E.融資租賃
5.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義務包括()。
A.交付出租物
B.妥善保管租賃物
C.維修租賃物
D.物的瑕疵擔保
E.保證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6.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主要義務包括()。
A.支付租金的義務
B.標的物的瑕疵
C.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
D.向出賣人支付價金
E.租賃期限屆滿返還租賃物
【答案】1.A 2.C 3.B 4.AB 5.ACDE 6.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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