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


1Z304000 建設工程合同和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命題考點十三 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
【教材解讀】
一、概念
《合同法》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二、承攬合同的特征
在承攬合同中,提出工作要求,按約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給付酬金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按約定獲取報酬的一方稱為承攬人。承攬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
(2)承攬人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所承攬的工作。
(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
三、承攬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承攬合同屬于雙務合同。就是說,合同當事人一方享有的權利意味著對方要承擔相應的義務。所以,此處僅就雙方的義務進行闡述。
1.承攬人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攬工作的義務。
(2)材料檢驗的義務。
(3)通知和保密的義務。
(4)接受監督檢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的義務。
(5)交付符合質量要求工作成果的義務。
2.定作人的義務
(1)按照約定提供材料和協助承攬人完成工作的義務。
(2)支付報酬的義務。
(3)依法賠償損失的義務。
(4)驗收工作成果的義務。
四、承攬合同的解除
承攬合同是以當事人之間的信賴關系為基礎,所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旦這種信賴關系遭到破壞,法律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
1.承攬人的法定解除權
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權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權
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根據《合同法》“總則”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只限于兩種情況:一是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二是對方當事人嚴重違約。除此之外,當事人擅自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命題考點】
承攬合同的特征;承攬人的義務;定作人的義務;承攬人的法定解除權;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權;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權。
【分析預測】
(1)判斷承攬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認真履行義務。
(2)分析承攬合同雙方行使解除權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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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習題】
1.承攬合同的特征不包括()。
A.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
B.承攬合同是一種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
C.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
D.承攬人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所承攬的工作
2.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
A.質權
B.抵押權
C.留置權
D.優先受償權
3.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義務有()。
A.材料檢驗的義務
B.通知和保密的義務
C.交付符合質量要求工作成果的義務
D.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攬工作的義務
E.驗收工作成果的義務
【答案】1.B2.C3.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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