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建法規輔導:工傷處理的規定


1Z304026工傷處理的規定(新增加內容)$lesson$
一、工傷認定
1、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視同工傷的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一)工傷認定申請
一般情況下,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略
(二)工傷認定申請的受理和決定
略
二、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1級,最輕的為10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4級)、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5-6級)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7-10級)。
略
三、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一)工傷的治療
略
(二)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三)工傷職工的護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40 %或者30%。
(四)職工因工致殘的待遇
1、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級至4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絕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
2、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5級、6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相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
3、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7級至10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不得提前解除勞動關系
(五)其他規定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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