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建法規輔導:勞動合同訂立的規定


1Z304021勞動合同訂立的規定$lesson$
一、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的原則
略
二、勞動合同的種類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終止的時間。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注意與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的比較,15+5
(3)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基本條款
略
四、訂立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事項
(一)建立勞動關系即應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2、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限制: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1)因勞動者原因未能訂立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支付其實際工作的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能訂立合同
①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向勞動者支付每月兩倍的工資
②超過一年的,向勞動者支付每月兩倍的工資,并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3、勞動合同的生效――雙方在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二)勞動報酬和試用期
1、勞動報酬
(1)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
(2)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
(3)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
(4)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2、試用期
(1)試用期的時間長度限制
①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②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③3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2)試用期的次數限制
①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或者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③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僅約定試用期,則該期限不是試用期,而是合同期限
(3)試用期內的最低工資(三不低于)
①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
②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③不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注意:1和2是或者的關系,和3是并且的關系。
(三)勞動合同的生效與無效
1、勞動合同的生效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如果一方沒有寫簽字時間,則另一方寫明的簽字時間就是合同生效時間。――與集體合同的生效時間不同
2、勞動合同的無效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于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只要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五、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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