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復習精選(76)


四、行賄罪
根據《刑法》第389條規定,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1.犯罪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沽性。
2.犯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而,表現為行為人:
(1)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2)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
(3)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
行為人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3.犯罪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5.刑罰
《刑法》第390條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z304040責任主體相應法律責任
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建設工程主體若違反建設工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法定義務,或者行為主體之間的約定義務,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中既涉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等平等法律主體之間因不遵守約定而產生的民事責任,也涉及上述單位不遵守建設工程法律法規的規定而產生的行政責任,以及建設行政管理人員、建設工程從業組織和從業人員因觸犯刑法或其他法律中刑事責任條款而承擔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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