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復習精選(73)


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根據《刑法》第135條及《刑法修正案》(六)的規定,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主要指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構成及其特征是:
1.犯罪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勞動安全。
2.犯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4.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但行為人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則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過失。
5.刑罰
《刑法修正案》(六)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根據《刑法》第137條的規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構成及其特征是:
1.犯罪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管理的法律制度。
2.犯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于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
4.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但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質量標準則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
5.刑罰
《刑法》第137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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