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復習精選(67)


4.建筑物及地上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lZ304012熟悉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返還的財產包括三種情形:
1.因不當得利獲得得財產;
2.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并被撤銷而應當返還的財產;
3.非法侵占他人的財產。
(五)恢復原狀
使用這種責任形式需要具有兩個前提條件:財產恢復的可能性與恢復的必要性。
(六)修理、重作、更換
修理和重作可以適用于種類物或者特定物,而更換只能適用于種類物。
種類物是指不具有獨立特征,可以互相代替.并可以用品種、規格、度量衡加以計算的物。如一般商店中的商品等。
特定物是指具有獨立特征,不能相互代替,可以與其他物相區別的物。它主要包括兩類:
(1)獨一無二的物,如某畫家的某幅面等;
(2)特定化的種類物,如結婚紀念照等。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此部分內容參見1Z302070違約責任。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加害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報方式,將判決的內容和有關情況公布于眾,達到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目的。公告、登記的費用由加害人承擔。
(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在上述十種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中,除修理、重作、更換和支付違約金僅適用于違約責任外,其余八種均可適用于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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