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復習精選(65)


1Z303054 了解行政訴訟程序
一、行政訴訟證據的特別規則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1條、第32條規定,主要表現在:
(1)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而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并應當提供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2)在行政訴訟中,行政訴訟證據主要是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程序中已產生或確定的證據,并主要由被告提供。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二、起訴和受理
1.起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在法定期間內進行,具體包括:
(1)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行政復議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復議機關逾期不做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2)不申請行政復議,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2.受理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2條及相關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守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
一、審理和判決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期間,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1.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使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的,可以判決變更。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
四、執行
行政訴訟法》第65條規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原告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被告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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