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復習精選(35)


(二)建設工程墊資利息問題
1.墊資概述
根據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4款的規定“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可見該示范文本提倡建設單位不僅要具備修建工程的資金準備,而且還應該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預付款。但是.很多時候,這種用意未能落實,不僅承包商得不到工程預付款,而應該獲得的工程進度款也不容易全部收回。
2.墊資的性質
“帶資承包”其實質就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施工方先負擔工程費用,建設方遲延給付。這屬于當事人就合同內容的一種約定。“帶資承包”雖然違反《關于嚴格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通知》的規定,但《民法通則》、《合同法》乃,至《建筑法》等有關建筑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都沒有作出禁止“帶資承包”的規定。
“帶資承包”并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帶資承包”條款并不影響合同效力。
3.對墊資的處理
對于因墊資問題產生的糾紛《解釋》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三)陰陽合同問題
1.陰陽合同的本質
所謂的陰陽合同問題就是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了合同后另行訂立了一個背離該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而引發的問題。這個問題主要表現在以哪個合同結算上面。
《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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