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復習精選(33)


四、留置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方式。
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法律規定可以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也適用留置的法律規定。
1.留置擔保的范圍
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五、定金
定金是以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1Z302090~1Z302091
1Z302090建設工程合同
lZ302091掌握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
一、施工合同訂立的特殊性
(一)施工項目的招標投標
要約與承諾是訂立合同的兩個基本程序,施工合同的訂立向然也要經過這兩個程序。
它是通過招標與投標走過這兩個程序的。
1.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是要約邀請
2.投標文件是要約
3.中標通知書是承諾
(三)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合同法》第270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二、涉及施工合同訂立的爭議的解決
(一)無效合同引發的爭議
1.無效合同的主要類型
《解釋》第1條規定:“建沒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應根據合同法52條第(5)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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