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復習精選(24)


五、合同因免除債務而終止
六、合同因混同而終止
混同是指合同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根據《合同法》第106條,混同通常使合同關系消滅,但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除外。
混同的原因有:繼承(債權人繼承債務人財產,或者,債務人繼承債權人的債權);作為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的企業合并;債務人的債務由債權人承擔;債務人受讓了債權人的債權。
1Z302070~1Z302071
1Z302070 違約責任
1Z302071 掌握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一、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與違約行為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源于違約行為。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行為。根據不同標準,可將違約行為作以下分類:
(1)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
(2)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
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這種財產責任表現為支付違約金、定金,賠償損失,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等。盡管違約責任含有制裁性,但是,違約責任的本質不在于對違約方的制裁,而在于對被違約方的補償,更主要表現為補償性。
(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
1.主觀要件
主觀要件是指作為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不論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即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只要造成違約的事實,均應承擔違約法律責任。
不論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即無論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只要造成違約的事實均應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
2.客觀要件
客觀要件是指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未按照法定或約定全面地履行應盡的義務,也即出現了客觀的違約事實,即應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
違約責任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是指有違約行為即構成違約責任,只有存在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的時候才可以免除違約責任。
例如,某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了一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約定2005年l0月1日竣工。2005年8月1日,該地區發生了地震,使得在建的工程坍塌,導致施工單位沒能按時交付工程。
這種情況下,施工單位沒能按時交付工程是不是違約?
答案是肯定的。盡管發生地震不是施工單位的過錯,但是由于這個施工單位沒能夠按照合同的約定按時交付工程,即客觀上存在違約的事實,即構成違約。但由于這個違約行為是由于不可抗力所導致,施工單位可以申請免除責任或者部分免除責任。免除其違約責任并不意味著它沒有違約,因為只有前先確定為違約,確定為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才能談得到違約責任的免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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