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復習精選(16)


二、先履行抗辯權(后履行一方的抗辯權)
1.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請求。
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對待給付債務;
(2)合同中約定了履行的順序;
(3)應當先履行的合同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債務或者沒有正確履行債務;
(4)應當先履行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三、不安抗辯權
1.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不安抗辯權是指具有先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當相對人財產明顯減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證對待給付時,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依據《合同法》第68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最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倍譽;
(4)由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雙方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債務履行由先后順序。
(3)履行順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顯下降,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4)履行順序在后的當事人未提供適當擔保。
3.先履行一方的權利和義務
先履行義務一方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在行使不安抗辯權的過程中依法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合同法》第6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68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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