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復習精選(6)


lZ302025掌握締約過失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概念和構成條件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義務而致使另一方信賴利益遭受損失,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合同法》第12條就此作出明確規定。
構成締約過失責任應具備如下條件:
1.該責任發生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
2.當事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義務
3.受害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主要情形
《合同法》第42條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主要包括如下三種情形: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主要有如下幾種情形:違反有效要約和要約邀請,違反初步協議,未盡保護、照顧、通知、保密等附隨義務,違反強制締約義務。
1Z302030
1Z302030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的欠缺可能導致所訂立的合同成為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或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生效的時間或條件。如果未滿足所附條件的要求,即使具備了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也不會生效。如果約定了終止的時間或條件,滿足了該時間或條件的要求,也不因符合合同生效要件而繼續有效,合同將終止。
lZ30203l掌握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完成了簽訂合同過程,并就合同內容協商一致。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是法律認可合同效力,強調合同內容合法性。因此,合同成立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體現國家意志。
(一)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存在訂約當事人
2.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一致
3.經歷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
《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締約當事人就訂立合同達成合意,一般應經過要約、承諾階段。若只停留在要約階段,合同根本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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