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習講義精選之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100)


三、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須向另一方付出相應代價的合同。有償合同是常見的合同形式,諸如買賣、租賃、運輸、承攬等等。
無償合同,是一方當事人享有合同規定權益,但無須向另一方付出相應代價的合同.例如無償借用合同。
區分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意義在于:無償合同下,無償付出的一方一般承擔較低程度的注意義務,而在有償合同下則要承擔較高程度的注意義務;無償合同對當事人的行為能力要求比有償合同低,甚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能簽訂無償合同,有償合同要求當事人具有相應行為能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有償合同。
四、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也稱典型合同,是法律對某類合同賦予專門名稱,并設定專門規范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則所規定的十五類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之一)在《合同法》第十六章作了專門規定,屬于有名合同。
1Z302020
1Z302020合同的訂立
合同訂立,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意義。合同訂立解決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如果合同不存在,也就談不上合同履行等問題;盡管合同訂立并不意味著合同生效,但二者密切聯系,合同訂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訂立需要如下條件:
(1)訂約主體需要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
(2)經過要約與承諾;
(3)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其中要約、承諾在合同訂立上具有決定性意義。
lZ311202 l 掌握要約
一、要約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一)要約的概念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二)要約的構成要件
1.要約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無法確定要約人的要約就不能稱得上要約。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由于要約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沒有訂立合同意圖的意思表示也不能稱得上是要約。
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要約只有發出,才能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如果沒有發出要約,受要約人就無從知道要約的內容,自然也就無法作出承諾。
受要約人必須是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人。
受要約人錯誤的要約也不能稱得上是要約。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
要約的內容不明確的要約也不能稱得上是要約,而僅能視為要約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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