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習講義精選之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78)


(二)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禁止事項及期限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2條的規定,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1)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2)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上述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訂立及糾紛處理程序
1.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訂立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2.拆遷糾紛仲裁、訴訟和行政裁決。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3.強制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1Z301172
lZ301172了解拆遷補償與安置
一、拆遷補償的基本原則
違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的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將臨時建筑建設成為永久性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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