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習講義精選之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44)


第六講
1Z301074掌握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1Z301075熟悉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
1Z301076熟悉其他相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1Z301080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1Z301081掌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取得條件
1Z301082熟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規定
1Z301090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1Z301091掌握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Z301092掌握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Z301093掌握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lZ301074
1Z301074掌握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一、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
(一)主要負責人
加強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的管理,首先要明確責任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1條第1款的規定,“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在這里,“主要負責人”并不僅限于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對施工單位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
明確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基本要求,也是被實踐證明的行之有效的“管生產必須同時管安全”原則在法律制度上的具體體現。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方面的主要職責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2)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4)對所承建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二)項目負責人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1條第2款規定,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
項目負責人(主要指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中處于中心地位,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全面負責。鑒于項目負責人對安全生產的重要作用,國家規定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這里,“相應執業資格”日前指建造師執業資格。根據《建設工稗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l條的規定,項目負責人的安全責任主要包括:
(1)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3)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4)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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