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相關復習講義精選(61)


(七)進度控制的主要條款內容
1.合同工期的約定
工期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照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承發包雙方必須在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工期,包括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2.進度計劃
承包人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
工程師對進度計劃予以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并不免除承包人對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本身的缺陷應承擔的責任。
3.工程師對進度計劃的檢查和監督
開工后,承包人必須按照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和監督。檢查和監督的依據一般是雙方已經確認的月度進度計劃。
工程實際進度與經過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照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過工程師確認后執行。但是,對于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計劃速度不符時,所有的后果都應由承包人自行承擔,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追加合同價款,工程師也不對改進措施的效果負責。
4.暫停施工
(1)工程師要求的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照工程師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
因為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因工程師不及時做出答復,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2)因發包人違約導致承包人主動暫停施工
當發包人出現某些違約情況時,承包人可以暫停施工,這咐發包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意外事件導致的暫停施工
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一些意外情況,如果需要承包人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該暫停施工,此時工期是否給予順延,應視風險責任應由誰承擔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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