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法規輔導之建筑法


1Z301040建筑法
《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建筑法》共包括八十五條,分別從建筑許可、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規定。
lZ30104l掌握施工許可制度
一、施工許可制度的概念
施工許可制度,是指由國家授權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筑工程施工前,依建設單位申請,對該項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開工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工程發給施工許可證,允許建設單位開工建設的制度。
二、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具備的法定條件
《建筑法》第7條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建筑法》規定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具備一系列前提條件:
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其中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應當向有批準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其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建設單位在依法辦理用地批準手續之前,必須先取得該工程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開工手續前,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需要先期進行拆遷的建筑工程,其拆遷工作狀況直接影響到整個建筑工程能否順利進行。在建筑工程開始施工時,拆遷的進度必須符合工程開工的要求,這是保證該建筑工程正常施工的基本條件。
4.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建設單位確定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據《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4條進一步規定,發生以下幾種情形,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1)按照規定應該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
(2)應該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
(3)肢解發包工程;
(4)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按照設計深度不同,設計文件可以分為方案設計文件、初步設計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根據《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26條的規定,對以上幾類設計文件的要求分別是:
(1)編制方案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2)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招標文件、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
(3)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準設備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3條進一步規定:“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之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10條第l款也規定:“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第42條第l款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4條進一步具體規定為:
(1)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工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30%;
(2)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對于按規定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其消防設計圖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與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三、不需要申請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類型
并不是所有的工程存開工前都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有五類工程不需要辦理:
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
根據2001年7 月4日建設部發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所謂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指的是: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同時,該《辦法》也進一步作出了說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
開工報告是建設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準予開工的文件。為了避免出現同一項建筑工程的開工由不同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多頭重復審批的現象,本條規定對實行開工報告審批制度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3.搶險救災工程
由于此類工程的特殊性,《建筑法》明確規定此類工程開工前不需要申請施工許可證。
4.臨時性建筑
工程建設中經常會出現臨時性建筑,例如工人的宿舍、食堂等。這些臨時性建筑由于其生命周期短,《建筑法》也明確規定此類工程不需要申請施工許可證。
5.軍用房屋建筑
由于此類工程涉及到軍事秘密,不宜過多公開信息,《建筑法》第84條明確規定:“軍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
四、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的管理
1.施工許可證廢止的條件
《建筑法》笫9條規定:“ 建設單位應當從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2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2.重新核驗施工許可證的條件
《建筑法》第10條規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3.最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條件
對于需要領取開工報告的工程.《建筑法》第11條規定:“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五、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后果
建筑工程未經許可擅自施工的,實中有兩種情況一是該項工程已經具備了本法規規定的開工條件,但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開工審批手續;二是工程既不具備本法規定的開工條件.又不履行審批手續。依照本條規定,對違反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的規定擅自施工的行為,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理:
首先.凡是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都府依照本條規定責令其改正,即要求建設單位立即補辦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的有關批準手續。
其次,在要求其依法補辦施工許可或者開工報告審批手續的同時,根據該工程項目在違法開工時是否具備法定開工條件,作出不同的處理:對經審查,確屬符合法定開工條件的,在補辦手續后準予其繼續施工;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則應責令建設單位停止施工,并可以處以罰款。所謂“可以處以罰款”是指可以罰款,也可以不罰款,是否處以罰款由本法規定的行政執法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影響大小等具體情況決定。
在沒有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施工,的確要補辦施工許可證。但是,是否停工要取決于是否具備申請施工許可證的條件。
另外,是否要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予以處罰,也是取決于是否具備申請施工許可證的條件。如果不具備申請施工許可證的條件,就必須要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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