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建筑工程施工項目管理規范(四十一)


18 項目回訪保修管理
18.1 一般規定
18.1.1 回訪保修的責任應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應建立施工項目交工后的回訪與保修制度,聽取用戶意見,提高服務質量,改迸服務方式。
18.1.2 承包人應建立與發包人及用戶的服務聯系網絡,及時取得信息,并按計劃、實施、驗證、報告的程序,搞好回訪與保修工作。
18.1.3 保修工作必須履行施工合同的約定和"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的承諾。
18.2 回訪
18.2.1 回訪應納人承包人的工作計劃、服務控制程序和質量體系文件。
18.2.2 承包人應編制回訪工作計劃。工作計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1 主管回訪保修業務的部門。
2 回訪保修的執行單位。
3 回訪的對象 (發包人或使用人)及其工程名稱。
4 回訪時間安排和主要內容。
5 回訪工程的保修期限。
18.2.3 執行單位在每次回訪結束后應填寫回訪記錄;在全部回訪后,應編寫"回訪服務報告".主管部門應依據回訪記錄對回訪服務的實施效果進行驗證。
18.2.4 回訪可采取以下方式:
1 電話詢問、會議座談、半年或一年的例行回訪。
2 夏季重點回訪屋面及防水工程和空調工程、墻面防水,冬季重點回訪采暖工程。
3 對施工過程中采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工程,回訪使用效果或技術狀態。
4 特殊工程的專訪。
18.3 保修
18.3.1 "工程質量保修書"中應具體約定保修范圍及內容、保修期、保修責任、保修費用等。
18.3.2 保修期為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
18.3.3 在保修期內發生的非使用原因的質量問題,使用人碰填寫"工程質量修理通知書"告知承包人,并注明質量問題及部位、聯系維修方式。
18.3.4 承包人應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的承諾向發包人或使用人提供服務。保修業務應列入施工生產計劃,并按約定的內容承擔保修責任。
18.3.5 保修經濟責任應按下列方式處理:
1 由于承包人末按照國家標準、規范和設計要求施工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由承包人負責修理并承擔經濟責任。
2 由于設計人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由設計人承擔經濟責任。當由承包人修理時,費用數額應按合同約定,不足部分應由發包人補償。
3 由于發包人供應的材料、構配件或設備不合格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由發包人自行承擔經濟責任。
4 由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由發包人自行承擔經濟責任。
5 因使用人未經許可自行改建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由使用人自行承擔經濟責任。
6 因地震、洪水、臺風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損壞或非施工原因造成的事故,承包人不承擔經濟責任。
7 當使用人需要責任以外的修理維護服務時,承包人應提供相應的服務,并在雙方協議中明確服務的內容和質量要求,費用由使用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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