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法規精講講義之企業資質等級許可制度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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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42~1Z301043
lZ301042掌握企業資質等級許可制度
在我國,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建設工程企業一一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實行資質等級許可制度。
《建筑法》第13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新設立的企業,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手續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申請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借、轉讓企業資質證書,不得非法扣押、沒收資質證書。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
1.資質序列
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1年4月18日建設部令第87號發布),我國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這三類建筑業企業按照各自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其中,施工總承包企業劃分為12個類別,專業承包企業劃分為60個類別,勞務分包企業劃分為13個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各自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等級。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分為一級、二級、三級;木工作業分包企業資質分為一級、二級。
二、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
1.工程勘察企業資質
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
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勘察專業資質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設立類別和級別;工程勘察勞務資質不分級別。
取得工程勘察綜合資質的企業,承接工程勘察業務范圍不受限制;取得工程勘察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同級別相應專業的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勞務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巖土工程治理、工程鉆探、鑿井工程勘察勞務工作。
2.工程設計企業資質
工程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
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和工程設計專項資質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設立類別和級別。
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的企業,其承接工程設計業務范圍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企業,可以以承接同級別相應行業的工程設計業務;取得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同級別相應專項工程設計業務。取得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本行業范圍同級別的相應專項程設計業務,不需再單獨領取工程設計專項資質。
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
根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1年8月29日建設部令第102號發布),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并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劃分為若干工程類別。
甲級工程監理企業可以監理經核定的工程類別中一、二、三等工程;乙級工程監理企業可以監理經核定的工程類別中二、三等工程;丙級工程監理企業可以監理經核定的工程類別中三等工程。
lZ301043掌握專業人員執業資格制度
《建筑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二、目前我國主要的建筑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種類
在我國,對建筑業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我國目前在建筑業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的專業技術人員包括: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咨詢工程師、注冊建造師等。
三、建筑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共同點
這些不同崗位的執業資格存在許多共同點,這些共同點正是我國建筑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核心內容。
1.均需要參加統一考試
2.均需要注冊
3.均有各自的執業范圍
4.均須接受繼續教育
上面這些相同點是宏觀范圍上的相同點,它們還有許多微觀范圍的相同點,例如,不得同時應聘于兩家不同的單位等。這些具體的相同點在相應的法規或者辦法中都有詳細的規定。
1Z301044
lZ30l044掌握工程發包制度
一、建設工程發包方式
建設工程的發包方式主要有兩種: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建筑法》第19條規定:“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用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建設工程的招標發包,主要適用《招標投標法》及其有關規定。《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了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
對于不適于招標發包可以直接發包的建設工程,承包人依然要符合資質的要求。
二、提倡實行工程總承包
《建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建設工程的總承包方式按承包內容的不同,分為施工(或勘察、設計)總承包和工程總承包。其中,施工(或勘察、設計)總承包是我國常見且較為傳統的工程承包方式,其主要特征是承包商僅承攬了施工(或勘查、設計)任務;而工程總承包,則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建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
工程總承包的具體方式、工作內容和責任等,由發包單位(業主)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在合同中約定。我國目前提倡的工程總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
1.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總承包
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服務等工作,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
2.設計一施工總承包(D―B)
設計一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設計和施工,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
根據工程項目的不同規模、類型和業主要求,工程總承包還可采用設計一采購總承包(E―P)、采購一施工總承包(P―C)等方式。
三、禁止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和指定采購
(一)禁止發包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規定,“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建設單位(發包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整體承包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別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容易導致以下弊端的產生:
1.支解發包可能導致發包人變相規避招標
2.肢解發包會不利于投資和進度目標的控制
3.肢解發包也會增加發包的成本
4.肢解發包增加了發包人管理的成本
由于肢解發包存在上述這些弊端,所以,《建筑法》第24條規定,“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二)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采購
《建筑法》第25條規定:“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人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對于承包單位依據合同約定有權采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如果發包單位指定承包商采購,將構成違約,承包單位有權拒絕;如果由于發包單位指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發包單位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1Z301045~1Z301046
1Z30104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一、工程承包單位的資質等級許可制度
我國對工程承包單位(包括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實行資質等級許可制度。《建筑法》第26條第1款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建筑法》第26條第2款對違反資質許可制度的行為作出如下規定:
(1)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
(2)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二、聯合承包
《建筑法》第27條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招標投標法》及其相關規定對“聯合體投標”問題作出了更具體規定,詳見1Z301053掌握聯合體投標。
三、禁止轉包
轉包與分包的主要區別在于分包是將一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而轉包則是將所有工程全部交由其他單位完成。
《建筑法》第28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lZ301042掌握企業資質等級許可制度
在我國,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建設工程企業一一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實行資質等級許可制度。
《建筑法》第13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新設立的企業,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手續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申請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借、轉讓企業資質證書,不得非法扣押、沒收資質證書。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
1.資質序列
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1年4月18日建設部令第87號發布),我國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這三類建筑業企業按照各自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其中,施工總承包企業劃分為12個類別,專業承包企業劃分為60個類別,勞務分包企業劃分為13個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各自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等級。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分為一級、二級、三級;木工作業分包企業資質分為一級、二級。
二、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
1.工程勘察企業資質
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
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勘察專業資質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設立類別和級別;工程勘察勞務資質不分級別。
取得工程勘察綜合資質的企業,承接工程勘察業務范圍不受限制;取得工程勘察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同級別相應專業的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勞務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巖土工程治理、工程鉆探、鑿井工程勘察勞務工作。
2.工程設計企業資質
工程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
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和工程設計專項資質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設立類別和級別。
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的企業,其承接工程設計業務范圍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企業,可以以承接同級別相應行業的工程設計業務;取得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同級別相應專項工程設計業務。取得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本行業范圍同級別的相應專項程設計業務,不需再單獨領取工程設計專項資質。
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
根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1年8月29日建設部令第102號發布),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并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劃分為若干工程類別。
甲級工程監理企業可以監理經核定的工程類別中一、二、三等工程;乙級工程監理企業可以監理經核定的工程類別中二、三等工程;丙級工程監理企業可以監理經核定的工程類別中三等工程。
lZ301043掌握專業人員執業資格制度
《建筑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二、目前我國主要的建筑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種類
在我國,對建筑業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我國目前在建筑業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的專業技術人員包括: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咨詢工程師、注冊建造師等。
三、建筑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共同點
這些不同崗位的執業資格存在許多共同點,這些共同點正是我國建筑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核心內容。
1.均需要參加統一考試
2.均需要注冊
3.均有各自的執業范圍
4.均須接受繼續教育
上面這些相同點是宏觀范圍上的相同點,它們還有許多微觀范圍的相同點,例如,不得同時應聘于兩家不同的單位等。這些具體的相同點在相應的法規或者辦法中都有詳細的規定。
1Z301044
lZ30l044掌握工程發包制度
一、建設工程發包方式
建設工程的發包方式主要有兩種: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建筑法》第19條規定:“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用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建設工程的招標發包,主要適用《招標投標法》及其有關規定。《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了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
對于不適于招標發包可以直接發包的建設工程,承包人依然要符合資質的要求。
二、提倡實行工程總承包
《建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建設工程的總承包方式按承包內容的不同,分為施工(或勘察、設計)總承包和工程總承包。其中,施工(或勘察、設計)總承包是我國常見且較為傳統的工程承包方式,其主要特征是承包商僅承攬了施工(或勘查、設計)任務;而工程總承包,則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建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
工程總承包的具體方式、工作內容和責任等,由發包單位(業主)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在合同中約定。我國目前提倡的工程總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
1.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總承包
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服務等工作,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
2.設計一施工總承包(D―B)
設計一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設計和施工,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
根據工程項目的不同規模、類型和業主要求,工程總承包還可采用設計一采購總承包(E―P)、采購一施工總承包(P―C)等方式。
三、禁止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和指定采購
(一)禁止發包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規定,“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建設單位(發包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整體承包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別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容易導致以下弊端的產生:
1.支解發包可能導致發包人變相規避招標
2.肢解發包會不利于投資和進度目標的控制
3.肢解發包也會增加發包的成本
4.肢解發包增加了發包人管理的成本
由于肢解發包存在上述這些弊端,所以,《建筑法》第24條規定,“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二)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采購
《建筑法》第25條規定:“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人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對于承包單位依據合同約定有權采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如果發包單位指定承包商采購,將構成違約,承包單位有權拒絕;如果由于發包單位指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發包單位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1Z301045~1Z301046
1Z30104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一、工程承包單位的資質等級許可制度
我國對工程承包單位(包括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實行資質等級許可制度。《建筑法》第26條第1款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建筑法》第26條第2款對違反資質許可制度的行為作出如下規定:
(1)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
(2)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二、聯合承包
《建筑法》第27條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招標投標法》及其相關規定對“聯合體投標”問題作出了更具體規定,詳見1Z301053掌握聯合體投標。
三、禁止轉包
轉包與分包的主要區別在于分包是將一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而轉包則是將所有工程全部交由其他單位完成。
《建筑法》第28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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