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法規(guī)精講講義之債權制度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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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301034
lZ30l034掌握債權制度
一、債的概念
根據《比法通則》的規(guī)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二、債的發(fā)生根據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債的發(fā)生根據主要包括如下幾種:
合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等
1.合同
2.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當發(fā)生不當得利時.由于一方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或合同根據且給他人造成損害,在這種情況下,受損失一方依法有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其所得利益的權利,而不當得利人則依法負有返還義務。這樣,在當事人之間即發(fā)生債權債務關系。這種因不當得利所發(fā)生的債,稱為不當得利之債。
3.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發(fā)生后,管理人依法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因其實施無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種由于無因管理而產生的債,稱為無因管理之債。
4.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侵害他人財產或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在民事活動中,一方實施侵權行為時,根據法律規(guī)定,受害人有權要求侵害人承擔賠償損失等責任,而侵害人則有負責賠償的義務。
三、債的常見分類方式
債的分類方式有很多種,最常見的分類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
意定之債是指債的發(fā)生及其內容由當事人依其意思決定的債。最常見到的債就是合同之債,另外單方允諾之債也屬于意定之債。
法定之債是指債的發(fā)生及其內容均由法律予以規(guī)定的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債、侵權行為之債都屬于法定之債。
(二)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
1.按份之債
按份之債是指債的一方主體為多數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享有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債。《民法通則》第86條規(guī)定:“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
2.連帶之債
連帶之債,是指債的具有多數人的主體一方之間有連帶關系的債,包括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或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具有如下特點:
(1)連帶債務人的每一方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
(2)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或者多個債務人請求履行任何比例債務,債務人不得以債務人之間對債務分擔比例有約定而拒絕履行;
(3)連帶債務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債務后,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即行解除;
(4)履行債務超過其應承擔份額的債務人,有權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lZ301035
lZ301035掌握物權制度
一、物權的概念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物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物并享受物的利益的權利
所謂直接支配物,指的是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對標的物直接行使其權利,無需他人的意思或義務人行為的介入。
2.物權是排他權利
既然權利人享有直接支配物的權利.就必然會享有排他性權利,否則直接支配物的權力就不能得到保證。所以,物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自己行使物權的干涉。
物主要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相應地,物權包括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
二、物權的種類
物權的種類主要包括:
1.所有權
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是物權體系的核心。與其他物權相比,所有權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權。
2.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指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居住權等。
(4)地役權,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過簽訂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
3.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指在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三、物權的保護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等途徑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比法院提起訴訟。物權的保護應當采取如下方式:
(1)因物權的歸屬和內容發(fā)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2)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不能返還原物或者返還原物后仍有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恢復原狀后仍有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4)妨害行使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消除危險。
(6)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上述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
lZ301036
1Z301036掌握知識產權制度
一、知識產權概述
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知識產權具有如下特征:
1.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性質
人身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的,不具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人身權是財產權的對稱。財產權是指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質內容并直接體現為經濟利益的權利。例如,圖書作者的署名權即是人身權,而獲得稿費報酬的權利即是財產權。
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不具有物質形態(tài)的智力成果,這是知識產權與物權、債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相區(qū)別的首要特征。
2.專有性。
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依法享有獨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權利,他人不得侵犯。
3.地域性
知識產權只有在特定國家或地區(qū)的地域范圍內有效。
4.時間性
通常情況下,依法成立的知識產權只有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有效,超過法定保護期后,該知識產權消滅。
受我國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的種類有許多種。其中相對比較常見的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和商業(yè)秘密等四種。
二、著作權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相關主體依法對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著作權主要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的調整。
(一)著作權的保護對象
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作品,即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主要包括:
(1)美術作品。
(2)建筑作品。
(3)圖形作品。
(4)模型作品。
(二)著作權的內容
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的規(guī)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
1.著作人身權
(1)發(fā)表權,是指作者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2)署名權,是作者為表明其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是作者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作者保護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2.著作財產權
(1)使用權,是指以復制、發(fā)行、出租、展覽、放映、廣播、信息網絡傳播、攝制、改編、翻譯、匯編以及其他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
(2)許可使用權,是指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使用著作財產權,并依法獲得報酬的權利。
(3)轉讓權,是指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著作財產權,并依法獲得報酬的權利。
(三)著作權的歸屬
《著作權法》第二節(jié)規(guī)定了各種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其中,與工程建設領域關系最為密切的當屬職務作品。所謂職務作品,是指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所創(chuàng)作的作品。職務作品包括如下幾種:
1.第一類職務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第16條第1款的規(guī)定,是指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而又未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創(chuàng)作的職務作品。
該類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業(yè)務范圍內優(yōu)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2.第二類職務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的規(guī)定,是指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制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對于此類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行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除職務作品外,委托作品也是工程建設領域較為常見的著作權。所謂委托作品,是指作者接受他人委托而創(chuàng)作的作品。例如,設計單位接受建設單位委托而編制的工程設計圖紙,根據《著作作權法》第17條的規(guī)定,委托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四)著作權的侵權及保護
三、專利權
(一)專利權的主體
專利權主體即專利權人,是指依法享有專利權并承擔相應義務的人。專利權主體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發(fā)明人或設計人
發(fā)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chuàng)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fā)明創(chuàng)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
2.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單位
對于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權的主體是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的單位。根據《專利法》第6條第1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為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3.受讓人
受讓人是指依法通過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而取得專利權的單位或個人。
(二)專利權的客體
專利權的客體,即專利權的保護對象,是指依法應授予專利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根據《著作權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發(fā)明創(chuàng)造包括發(fā)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1)發(fā)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2)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使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3)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
發(fā)明專利權的期限是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請之日起計算。專利權期限屆滿后,專利權終止。
(三)專利權的侵權及保護
根據《著作權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專利權的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
(1)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
(2)假冒他人專利;
(3)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
(4)侵奪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申請權和其他相關合法權益。
發(fā)生專利權侵權行為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四、商標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3條第1款的規(guī)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根據《商標法》的規(guī)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發(fā)生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lZ30l034掌握債權制度
一、債的概念
根據《比法通則》的規(guī)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二、債的發(fā)生根據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債的發(fā)生根據主要包括如下幾種:
合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等
1.合同
2.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當發(fā)生不當得利時.由于一方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或合同根據且給他人造成損害,在這種情況下,受損失一方依法有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其所得利益的權利,而不當得利人則依法負有返還義務。這樣,在當事人之間即發(fā)生債權債務關系。這種因不當得利所發(fā)生的債,稱為不當得利之債。
3.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發(fā)生后,管理人依法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因其實施無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種由于無因管理而產生的債,稱為無因管理之債。
4.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侵害他人財產或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在民事活動中,一方實施侵權行為時,根據法律規(guī)定,受害人有權要求侵害人承擔賠償損失等責任,而侵害人則有負責賠償的義務。
三、債的常見分類方式
債的分類方式有很多種,最常見的分類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
意定之債是指債的發(fā)生及其內容由當事人依其意思決定的債。最常見到的債就是合同之債,另外單方允諾之債也屬于意定之債。
法定之債是指債的發(fā)生及其內容均由法律予以規(guī)定的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債、侵權行為之債都屬于法定之債。
(二)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
1.按份之債
按份之債是指債的一方主體為多數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享有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債。《民法通則》第86條規(guī)定:“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
2.連帶之債
連帶之債,是指債的具有多數人的主體一方之間有連帶關系的債,包括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或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具有如下特點:
(1)連帶債務人的每一方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
(2)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或者多個債務人請求履行任何比例債務,債務人不得以債務人之間對債務分擔比例有約定而拒絕履行;
(3)連帶債務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債務后,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即行解除;
(4)履行債務超過其應承擔份額的債務人,有權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lZ301035
lZ301035掌握物權制度
一、物權的概念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物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物并享受物的利益的權利
所謂直接支配物,指的是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對標的物直接行使其權利,無需他人的意思或義務人行為的介入。
2.物權是排他權利
既然權利人享有直接支配物的權利.就必然會享有排他性權利,否則直接支配物的權力就不能得到保證。所以,物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自己行使物權的干涉。
物主要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相應地,物權包括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
二、物權的種類
物權的種類主要包括:
1.所有權
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是物權體系的核心。與其他物權相比,所有權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權。
2.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指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居住權等。
(4)地役權,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過簽訂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
3.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指在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三、物權的保護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等途徑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比法院提起訴訟。物權的保護應當采取如下方式:
(1)因物權的歸屬和內容發(fā)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2)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不能返還原物或者返還原物后仍有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恢復原狀后仍有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4)妨害行使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消除危險。
(6)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上述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
lZ301036
1Z301036掌握知識產權制度
一、知識產權概述
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知識產權具有如下特征:
1.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性質
人身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的,不具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人身權是財產權的對稱。財產權是指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質內容并直接體現為經濟利益的權利。例如,圖書作者的署名權即是人身權,而獲得稿費報酬的權利即是財產權。
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不具有物質形態(tài)的智力成果,這是知識產權與物權、債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相區(qū)別的首要特征。
2.專有性。
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依法享有獨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權利,他人不得侵犯。
3.地域性
知識產權只有在特定國家或地區(qū)的地域范圍內有效。
4.時間性
通常情況下,依法成立的知識產權只有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有效,超過法定保護期后,該知識產權消滅。
受我國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的種類有許多種。其中相對比較常見的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和商業(yè)秘密等四種。
二、著作權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相關主體依法對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著作權主要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的調整。
(一)著作權的保護對象
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作品,即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主要包括:
(1)美術作品。
(2)建筑作品。
(3)圖形作品。
(4)模型作品。
(二)著作權的內容
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的規(guī)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
1.著作人身權
(1)發(fā)表權,是指作者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2)署名權,是作者為表明其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是作者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作者保護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2.著作財產權
(1)使用權,是指以復制、發(fā)行、出租、展覽、放映、廣播、信息網絡傳播、攝制、改編、翻譯、匯編以及其他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
(2)許可使用權,是指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使用著作財產權,并依法獲得報酬的權利。
(3)轉讓權,是指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著作財產權,并依法獲得報酬的權利。
(三)著作權的歸屬
《著作權法》第二節(jié)規(guī)定了各種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其中,與工程建設領域關系最為密切的當屬職務作品。所謂職務作品,是指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所創(chuàng)作的作品。職務作品包括如下幾種:
1.第一類職務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第16條第1款的規(guī)定,是指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而又未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創(chuàng)作的職務作品。
該類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業(yè)務范圍內優(yōu)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2.第二類職務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的規(guī)定,是指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制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對于此類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行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除職務作品外,委托作品也是工程建設領域較為常見的著作權。所謂委托作品,是指作者接受他人委托而創(chuàng)作的作品。例如,設計單位接受建設單位委托而編制的工程設計圖紙,根據《著作作權法》第17條的規(guī)定,委托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四)著作權的侵權及保護
三、專利權
(一)專利權的主體
專利權主體即專利權人,是指依法享有專利權并承擔相應義務的人。專利權主體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發(fā)明人或設計人
發(fā)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chuàng)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fā)明創(chuàng)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
2.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單位
對于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權的主體是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的單位。根據《專利法》第6條第1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為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3.受讓人
受讓人是指依法通過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而取得專利權的單位或個人。
(二)專利權的客體
專利權的客體,即專利權的保護對象,是指依法應授予專利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根據《著作權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發(fā)明創(chuàng)造包括發(fā)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1)發(fā)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2)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使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3)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
發(fā)明專利權的期限是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請之日起計算。專利權期限屆滿后,專利權終止。
(三)專利權的侵權及保護
根據《著作權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專利權的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
(1)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
(2)假冒他人專利;
(3)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
(4)侵奪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申請權和其他相關合法權益。
發(fā)生專利權侵權行為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四、商標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3條第1款的規(guī)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根據《商標法》的規(guī)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發(fā)生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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