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一級法規合同履行的規定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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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30204l掌握合同履行的規定
一、合同履行的原則
根據這條規定.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全面、適當履行的原則
2.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3.公平合理,促進合同履行的原則
4.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的原則
二、合同履行的主體
《合同法》第65條:“笫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64條規定:“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三、合同條款空缺
(一)合同條款空缺的概念
合同條款空缺是指所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條款存在缺陷或者空白點,使得當事人無法按照所簽訂的合同履約的法律事實。
(二)解決合同條款空缺的原則
為了解決合同條款空缺的問題,《合同法》第6l條給出了原則性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三)解決合同條款空缺的具體規定
1.適用于普通商品的具體規定
依據《合同法》第62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2.適用于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商品的具體規定
《合同法》第63條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IZ302042掌握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可以暫時拒絕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權利。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需要注意的是,抗辯權的行使只能暫時拒絕對方的履行請求,即中止履行,而不能消滅對方的履行請求權。一旦抗辯權事由消失,原抗辯權人仍應當履行其債務。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同時履行.是指合同定理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內,當事人雙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義務的行為。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債務
2.在合同中未約定履行順序
3.當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債務
4.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倘若對方所負債務已經沒有履行的可能性,即同時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實現時,則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問題,當事人可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合同。
二、先履行抗辯權(后履行一方的抗辯權)
1.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請求。
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對待給付債務;
(2)合同中約定了履行的順序;
(3)應當先履行的合同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債務或者沒有正確履行債務;
(4)應當先履行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三、不安抗辯權
1.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不安抗辯權是指具有先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當相對人財產明顯減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證對待給付時,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依據《合同法》第68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I)經營狀況嚴最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倍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
擔違約責任。
2.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雙方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債務履行由先后順序。
(3)履行順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顯下降,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4)履行順序在后的當事人未提供適當擔保。
3.先履行一方的權利和義務
先履行義務一方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在行使不安抗辯權的過程中依法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合同法》第6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68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Z02043熟悉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障其債權不受損害,而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債權的權利。
一、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 2條規定,“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三、代位權行使的效力
在債務鏈中,如果原債務人的債務人向原債務人履行債務,原債務人拒絕受領時,則債權人有權代原債務人受領。但在接受之后,應當將該財產交給原債務人,而不能直接獨占財產。然后,再由原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其債務。如原債務人不主動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請求強制履行受償。
一、合同履行的原則
根據這條規定.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全面、適當履行的原則
2.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3.公平合理,促進合同履行的原則
4.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的原則
二、合同履行的主體
《合同法》第65條:“笫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64條規定:“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三、合同條款空缺
(一)合同條款空缺的概念
合同條款空缺是指所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條款存在缺陷或者空白點,使得當事人無法按照所簽訂的合同履約的法律事實。
(二)解決合同條款空缺的原則
為了解決合同條款空缺的問題,《合同法》第6l條給出了原則性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三)解決合同條款空缺的具體規定
1.適用于普通商品的具體規定
依據《合同法》第62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2.適用于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商品的具體規定
《合同法》第63條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IZ302042掌握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可以暫時拒絕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權利。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需要注意的是,抗辯權的行使只能暫時拒絕對方的履行請求,即中止履行,而不能消滅對方的履行請求權。一旦抗辯權事由消失,原抗辯權人仍應當履行其債務。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同時履行.是指合同定理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內,當事人雙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義務的行為。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債務
2.在合同中未約定履行順序
3.當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債務
4.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倘若對方所負債務已經沒有履行的可能性,即同時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實現時,則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問題,當事人可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合同。
二、先履行抗辯權(后履行一方的抗辯權)
1.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請求。
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對待給付債務;
(2)合同中約定了履行的順序;
(3)應當先履行的合同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債務或者沒有正確履行債務;
(4)應當先履行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三、不安抗辯權
1.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不安抗辯權是指具有先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當相對人財產明顯減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證對待給付時,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依據《合同法》第68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I)經營狀況嚴最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倍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
擔違約責任。
2.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雙方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債務履行由先后順序。
(3)履行順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顯下降,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4)履行順序在后的當事人未提供適當擔保。
3.先履行一方的權利和義務
先履行義務一方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在行使不安抗辯權的過程中依法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合同法》第6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68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Z02043熟悉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障其債權不受損害,而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債權的權利。
一、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 2條規定,“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三、代位權行使的效力
在債務鏈中,如果原債務人的債務人向原債務人履行債務,原債務人拒絕受領時,則債權人有權代原債務人受領。但在接受之后,應當將該財產交給原債務人,而不能直接獨占財產。然后,再由原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其債務。如原債務人不主動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請求強制履行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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