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一級法規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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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301096熟悉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主體
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主體是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3條第2款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各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同時,規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2)進入被檢查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3)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根據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深化改革的指導意見》(建建[2000]151號)的有關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經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專業部門考核認定的獨立法人。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主要任務包括:
(1)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委托,受理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監督。
(2)制定質量監督方案,具體包括:
•確定負責該項工程的質量監督工程師和助理質量監督工程師;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針對工程特點,明確監督的具體內容、監督方式;
•在方案中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的重要部位和關鍵工序,作出實施監督的詳細計劃安排;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將質量監督工作方案通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3)檢查施工現場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主要包括:
•檢查施工現場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及有關人員的資質或資格;
•檢查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質地保證體系和質地責任制落實情況;
•檢查有關質量文件、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并符合規定。
(4)檢查建設工程實體質量。主要包括::
•按照質量監督工作方案,對建設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的關鍵部位進行現場實地抽查;
•對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構配件的質量進行抽查;
•對地基基礎分部、主體結構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進行監督。
(5)監督工程竣工驗收。主要包括:
•監督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以及在驗收過程中提出的有關資料和形成的質量評定文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實體質量是否存有嚴重缺陷;
•工程質量的檢驗評定是否符合國家驗收標準。
(6)工程竣工驗收后5日內,應向委托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三、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制度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2條第1款規定:“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的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1Z301100~1Z301101
1Z301100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一)發包的方式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下列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直接發包:
(1)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2)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
在招標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
(2)勘察設計所需資金已經落實。
(3)所必需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已經收集完成。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招標的方式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1.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10條規定,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自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發展和改革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除符合邀請招標的條件并依法獲得批準可以邀請招標外,應當公開招標。
2.可以邀請招標的項目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11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下列情況下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1)項目的技術性、專業性較強,或者環境資源條件特殊,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數量有限的;
(2)如采用公開招標,所需費用占工程建設項目總投資的比例過大的;
(3)建設條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開招標,將影響項目實施時機的。
3.可以不進行招標的項目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4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政府審批能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項目的勘察設計可以不進行招標: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
(2)搶險救災的;
(3)主要工藝、技術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4)技術復雜或專業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5)已建成項目需要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單位進行設計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的。
(三)勘察設計任務委托的模式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規定,發包方可以將整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分別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除建設工程主體部分的勘察、設計外,經發包方書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建設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設計再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委托方將整個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業務分別委托給幾個承接方時,必須選定其中一個承接方做為主體承接方,負責對整個建設工程項目設計的總體協調。實施工程項目總承包的建設工程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2.對承包方的投標文件的要求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22條也規定,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中的勘察設計收費報價,應當符合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
3.對投標保證金的要求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24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保證金數額一般不超過勘察設計費投標報價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過十萬元人民幣。
5.勘察設計任務的分包與轉包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規定,除建設工程主體部分的勘察、設計外,經發包方書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建設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設計再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
6.簽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勘察設計費用應當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由委托方和承接方在合同中約定。合同雙方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最低收費標準的規定,任意壓低勘察設計費用。委托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勘察設計費。
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主體
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主體是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3條第2款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各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同時,規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2)進入被檢查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3)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根據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深化改革的指導意見》(建建[2000]151號)的有關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經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專業部門考核認定的獨立法人。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主要任務包括:
(1)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委托,受理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監督。
(2)制定質量監督方案,具體包括:
•確定負責該項工程的質量監督工程師和助理質量監督工程師;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針對工程特點,明確監督的具體內容、監督方式;
•在方案中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的重要部位和關鍵工序,作出實施監督的詳細計劃安排;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將質量監督工作方案通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3)檢查施工現場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主要包括:
•檢查施工現場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及有關人員的資質或資格;
•檢查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質地保證體系和質地責任制落實情況;
•檢查有關質量文件、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并符合規定。
(4)檢查建設工程實體質量。主要包括::
•按照質量監督工作方案,對建設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的關鍵部位進行現場實地抽查;
•對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構配件的質量進行抽查;
•對地基基礎分部、主體結構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進行監督。
(5)監督工程竣工驗收。主要包括:
•監督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以及在驗收過程中提出的有關資料和形成的質量評定文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實體質量是否存有嚴重缺陷;
•工程質量的檢驗評定是否符合國家驗收標準。
(6)工程竣工驗收后5日內,應向委托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三、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制度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2條第1款規定:“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的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1Z301100~1Z301101
1Z301100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一)發包的方式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下列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直接發包:
(1)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2)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
在招標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
(2)勘察設計所需資金已經落實。
(3)所必需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已經收集完成。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招標的方式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1.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10條規定,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自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發展和改革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除符合邀請招標的條件并依法獲得批準可以邀請招標外,應當公開招標。
2.可以邀請招標的項目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11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下列情況下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1)項目的技術性、專業性較強,或者環境資源條件特殊,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數量有限的;
(2)如采用公開招標,所需費用占工程建設項目總投資的比例過大的;
(3)建設條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開招標,將影響項目實施時機的。
3.可以不進行招標的項目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4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政府審批能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項目的勘察設計可以不進行招標: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
(2)搶險救災的;
(3)主要工藝、技術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4)技術復雜或專業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5)已建成項目需要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單位進行設計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的。
(三)勘察設計任務委托的模式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規定,發包方可以將整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分別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除建設工程主體部分的勘察、設計外,經發包方書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建設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設計再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委托方將整個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業務分別委托給幾個承接方時,必須選定其中一個承接方做為主體承接方,負責對整個建設工程項目設計的總體協調。實施工程項目總承包的建設工程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2.對承包方的投標文件的要求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22條也規定,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中的勘察設計收費報價,應當符合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
3.對投標保證金的要求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24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保證金數額一般不超過勘察設計費投標報價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過十萬元人民幣。
5.勘察設計任務的分包與轉包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規定,除建設工程主體部分的勘察、設計外,經發包方書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建設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設計再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
6.簽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勘察設計費用應當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由委托方和承接方在合同中約定。合同雙方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最低收費標準的規定,任意壓低勘察設計費用。委托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勘察設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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