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一級法規掌握專業人員執業資格制度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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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301043掌握專業人員執業資格制度
《建筑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1Z301044
lZ30l044掌握工程發包制度
(一)禁止發包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容易導致以下弊端的產生:
1.支解發包可能導致發包人變相規避招標
2.肢解發包會不利于投資和進度目標的控制
3.肢解發包也會增加發包的成本
4.肢解發包增加了發包人管理的成本
《建筑法》第24條規定,“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二)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采購
《建筑法》第25條規定:“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人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1Z301045~1Z301046
1Z30104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二、聯合承包
《建筑法》第27條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三、禁止轉包
轉包與分包的主要區別在于分包是將一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而轉包則是將所有工程全部交由其他單位完成。
lZ301046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一、分包商不可以超越其資質許可范圍去承攬分包工程
《建筑法》第29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
1.施工總承包企業
獲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或者對主體工程實行施工承包。承擔施工總承包的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非主體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或者勞務分包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
2.專業承包企業
獲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lZ301042掌握企業資質等級許可制度。
二、對分包單位的認可
《建筑法》第29條進一步規定:“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這條規定實際上賦予了建設單位對分包商的否決權。
但是,認可分包單位與指定分包單位是不同的。認可是在總承包單位已經做出選擇的基礎上進行確認,而指定則是首先由建設單位作出選擇。在國際工程市場中,可以存在指定分包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7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6條也規定:“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三、禁止違法分包
《建筑法》禁止違法實施分包。《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將違法分包的情形界定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四、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連帶責任
《建筑法》笫29條第2款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1Z301047
12301047掌握工程監理制度
一、實行強制監理的建設工程范圍
《建筑法》第30條第2款規定:“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圍。”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了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范圍,《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2001年1月17日建設部令第86號發布)則對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做出了更具體的規定。
(一)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是指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項目:
(1)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3)體育、旅游、商業等項目;
(4)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5)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設工程,可以實行監理,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1)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2)使用國外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1.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下列基礎設施項目:
2.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三、工程監理的依據、內容和權限
(一)工程監理的依據
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工程監理的依據包括:
(1)法律、法規。(2)有關的技術標準。(3)設計文件。(4)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法》笫33條規定:“實施建筑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筑施工企業。”
四、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實施的違法行為
根據《建筑法》第34條、35條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還應當遵守如下強制性法律規定:
1.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2.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3.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筑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1Z301044
lZ30l044掌握工程發包制度
(一)禁止發包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容易導致以下弊端的產生:
1.支解發包可能導致發包人變相規避招標
2.肢解發包會不利于投資和進度目標的控制
3.肢解發包也會增加發包的成本
4.肢解發包增加了發包人管理的成本
《建筑法》第24條規定,“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二)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采購
《建筑法》第25條規定:“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人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1Z301045~1Z301046
1Z30104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二、聯合承包
《建筑法》第27條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三、禁止轉包
轉包與分包的主要區別在于分包是將一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而轉包則是將所有工程全部交由其他單位完成。
lZ301046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一、分包商不可以超越其資質許可范圍去承攬分包工程
《建筑法》第29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
1.施工總承包企業
獲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或者對主體工程實行施工承包。承擔施工總承包的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非主體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或者勞務分包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
2.專業承包企業
獲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lZ301042掌握企業資質等級許可制度。
二、對分包單位的認可
《建筑法》第29條進一步規定:“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這條規定實際上賦予了建設單位對分包商的否決權。
但是,認可分包單位與指定分包單位是不同的。認可是在總承包單位已經做出選擇的基礎上進行確認,而指定則是首先由建設單位作出選擇。在國際工程市場中,可以存在指定分包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7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6條也規定:“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三、禁止違法分包
《建筑法》禁止違法實施分包。《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將違法分包的情形界定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四、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連帶責任
《建筑法》笫29條第2款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1Z301047
12301047掌握工程監理制度
一、實行強制監理的建設工程范圍
《建筑法》第30條第2款規定:“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圍。”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了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范圍,《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2001年1月17日建設部令第86號發布)則對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做出了更具體的規定。
(一)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是指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項目:
(1)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3)體育、旅游、商業等項目;
(4)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5)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設工程,可以實行監理,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1)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2)使用國外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1.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下列基礎設施項目:
2.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三、工程監理的依據、內容和權限
(一)工程監理的依據
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工程監理的依據包括:
(1)法律、法規。(2)有關的技術標準。(3)設計文件。(4)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法》笫33條規定:“實施建筑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筑施工企業。”
四、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實施的違法行為
根據《建筑法》第34條、35條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還應當遵守如下強制性法律規定:
1.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2.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3.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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