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一級法規建設工程法律制度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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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報名、考試、查分時間 免費短信提醒
第一講
1Z301000建設工程法律制度
1Z301010建造師管理制度
1Z301011掌握注冊管理
lZ301012掌握執業管理
lZ301013掌握執業工程規模標準
lZ301014掌握監督管理
1Z301020法律體系和法的形式
1Z301021掌握法律體系
lZ301022掌握法的形式
1Z301030民法
1Z301031掌握民事法律關系
lZ301032掌握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lZ301033掌握代理制度
lZ301034掌握債權制度
lZ301035掌握物權制度
lZ301036掌握知識產權濕度
lZ301037掌握訴訟時效制度
1Z301040建筑法
lZ30104l掌握施工許可制度
lZ301042掌握企業資質等級許可制度
1Z301010~1Z301011
1Z301000建設工程法律制度
1Z301011掌握注冊管理
一、執業資格考試
(一)報名條件
申請參加一級建造師資格
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滿4年。
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滿3年。
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滿2年。
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滿1年。
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滿1年。
二、注冊
申請初始注冊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經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2)受聘于一個相關單位;
(3)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4)沒有明確規定不予注冊的情形。
初始注冊者,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三)不予注冊的情形
(1)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申請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注冊;
(3)未達到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
(4)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
(5)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
(6)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
(7)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
(8)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
(9)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注冊單位要求;
(10)年齡超過65周歲;
(11)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注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1)聘用單位破產的;
(2)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3)聘用單位被吊銷或者撤回資質證書的;
(4)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系的;
(5)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6)年齡超過65周歲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8)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
1Z301012~1Z301014
1Z301012掌握執業管理
一、職業范圍
(1)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
(2)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二)具體規定
1、受聘單位的規定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一項或多項資質的單位,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擔任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的,應受聘并注冊于一個具有施工資質的企業。
1Z301013掌握執業工程規模標準
一、關于執行標準的規定
2003年4月23日,建設部發布了《關于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有關問題的通知》,確定了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的時間定為5年,即從2003年2月27日至2008年2月27日止、過渡期滿后,大中型工程項目的施工的項目經理必須由取得建造師注冊證書的人員擔任。
1Z301014掌握監督管理
一、管理部門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全國有關專業工程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檢查人員出示注冊證書;
(2)要求被檢查人員所在聘用單位提供有關人員簽署的文件及相關業務文檔;
(3)就有關問題詢問簽署文件的人員;
(4)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本規定及工程標準規范的行為。
1Z301020~1Z301022
1Z301022掌握法的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5條規定: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
(1)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2)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3)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1Z301031
1Z301030民法
1Z301031掌握民事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法律關系都是由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客體和法律關系內容三個要素構成,缺少其中一個要素就不能構成法律關系。
一、民事法律關系主體
法律關系主體,主要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和參與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公民是指具有國籍的本國公民,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自然人能否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取決于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即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①18周歲以上的公民(成年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人;②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①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他們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代理人同意;②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3、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①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1)定居國外的我國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如其行為是在我國境內所為,適用我國法律;在定居國所為,可以適用其定居國法律。
(2)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進行民事活動,如依其本國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而依我國法律為有民事行為能力,應當認定為有民事行為能力。
(3)無國籍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一般適用其定居國法律;如未定居的,適用其住所地國法律。
(二)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兩大類。
(三)其他組織
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稱為非法人組織。包括:
(1)法人依法成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
(3)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型聯營企業;
(4)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二、民事法律關系客體
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表現為:
財、物、行為和非物質財富(智力成果)。
1、表現為財的客體。財一般指資金及各種有價證券。如工程建設貸款合同的標的,即一定數量的貨幣。
2、表現為物的客體。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在生產和生活上需要的客觀實體。如施工中使用的各種材料、機械設備都屬于物的范圍。
3、表現為行為的客體
法律意義上的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是義務人所要完成的能滿足權利人要求的結果。包括:物化結果和非物化結果。
物化結果是指義務人的行為凝結于一定的物體,產生一定的物化產品。非物化結果是指義務人的行為沒有轉化為物化實體,僅表現為一定的行為過程,最終產生了權利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如企業對員工的培訓行為。
三、法律關系的內容
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基于民事法律關系客體所形成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可分為:法定權利、義務和約定權利、義務。
lZ301032
lZ301032掌握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二)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
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必須采用特定形式,民事法律行為可分為以下兩種:
1.要式法律行為
要式法律行為指法律規定應當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的行為,屬于要式法律行為。
2.不要式法律行為
不要式法律行為指法律沒有規定特定形式,當事人選擇采用書面、口頭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
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第56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實施與其意思能力相適應的法律行為,而在能力范圍之外的行為,除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外,不發生法律效力,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純獲利益的行為不受該條件的限制。
(二)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指的是行為人內心的效果意思與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在認識錯誤、欺詐、脅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與效果意思不一致。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這種要求表現在三個方面:
1.標的合法
2.形式合法
1Z301000建設工程法律制度
1Z301010建造師管理制度
1Z301011掌握注冊管理
lZ301012掌握執業管理
lZ301013掌握執業工程規模標準
lZ301014掌握監督管理
1Z301020法律體系和法的形式
1Z301021掌握法律體系
lZ301022掌握法的形式
1Z301030民法
1Z301031掌握民事法律關系
lZ301032掌握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lZ301033掌握代理制度
lZ301034掌握債權制度
lZ301035掌握物權制度
lZ301036掌握知識產權濕度
lZ301037掌握訴訟時效制度
1Z301040建筑法
lZ30104l掌握施工許可制度
lZ301042掌握企業資質等級許可制度
1Z301010~1Z301011
1Z301000建設工程法律制度
1Z301011掌握注冊管理
一、執業資格考試
(一)報名條件
申請參加一級建造師資格
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滿4年。
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滿3年。
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滿2年。
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滿1年。
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滿1年。
二、注冊
申請初始注冊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經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2)受聘于一個相關單位;
(3)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4)沒有明確規定不予注冊的情形。
初始注冊者,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三)不予注冊的情形
(1)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申請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注冊;
(3)未達到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
(4)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
(5)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
(6)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
(7)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
(8)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
(9)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注冊單位要求;
(10)年齡超過65周歲;
(11)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注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1)聘用單位破產的;
(2)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3)聘用單位被吊銷或者撤回資質證書的;
(4)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系的;
(5)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6)年齡超過65周歲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8)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
1Z301012~1Z301014
1Z301012掌握執業管理
一、職業范圍
(1)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
(2)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二)具體規定
1、受聘單位的規定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一項或多項資質的單位,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擔任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的,應受聘并注冊于一個具有施工資質的企業。
1Z301013掌握執業工程規模標準
一、關于執行標準的規定
2003年4月23日,建設部發布了《關于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有關問題的通知》,確定了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的時間定為5年,即從2003年2月27日至2008年2月27日止、過渡期滿后,大中型工程項目的施工的項目經理必須由取得建造師注冊證書的人員擔任。
1Z301014掌握監督管理
一、管理部門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全國有關專業工程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檢查人員出示注冊證書;
(2)要求被檢查人員所在聘用單位提供有關人員簽署的文件及相關業務文檔;
(3)就有關問題詢問簽署文件的人員;
(4)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本規定及工程標準規范的行為。
1Z301020~1Z301022
1Z301022掌握法的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5條規定: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
(1)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2)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3)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1Z301031
1Z301030民法
1Z301031掌握民事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法律關系都是由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客體和法律關系內容三個要素構成,缺少其中一個要素就不能構成法律關系。
一、民事法律關系主體
法律關系主體,主要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和參與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公民是指具有國籍的本國公民,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自然人能否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取決于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即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①18周歲以上的公民(成年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人;②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①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他們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代理人同意;②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3、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①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1)定居國外的我國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如其行為是在我國境內所為,適用我國法律;在定居國所為,可以適用其定居國法律。
(2)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進行民事活動,如依其本國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而依我國法律為有民事行為能力,應當認定為有民事行為能力。
(3)無國籍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一般適用其定居國法律;如未定居的,適用其住所地國法律。
(二)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兩大類。
(三)其他組織
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稱為非法人組織。包括:
(1)法人依法成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
(3)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型聯營企業;
(4)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二、民事法律關系客體
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表現為:
財、物、行為和非物質財富(智力成果)。
1、表現為財的客體。財一般指資金及各種有價證券。如工程建設貸款合同的標的,即一定數量的貨幣。
2、表現為物的客體。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在生產和生活上需要的客觀實體。如施工中使用的各種材料、機械設備都屬于物的范圍。
3、表現為行為的客體
法律意義上的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是義務人所要完成的能滿足權利人要求的結果。包括:物化結果和非物化結果。
物化結果是指義務人的行為凝結于一定的物體,產生一定的物化產品。非物化結果是指義務人的行為沒有轉化為物化實體,僅表現為一定的行為過程,最終產生了權利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如企業對員工的培訓行為。
三、法律關系的內容
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基于民事法律關系客體所形成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可分為:法定權利、義務和約定權利、義務。
lZ301032
lZ301032掌握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二)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
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必須采用特定形式,民事法律行為可分為以下兩種:
1.要式法律行為
要式法律行為指法律規定應當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的行為,屬于要式法律行為。
2.不要式法律行為
不要式法律行為指法律沒有規定特定形式,當事人選擇采用書面、口頭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
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第56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實施與其意思能力相適應的法律行為,而在能力范圍之外的行為,除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外,不發生法律效力,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純獲利益的行為不受該條件的限制。
(二)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指的是行為人內心的效果意思與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在認識錯誤、欺詐、脅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與效果意思不一致。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這種要求表現在三個方面:
1.標的合法
2.形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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