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一建考試建設工程法規時間考點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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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2.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
3.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
4.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5.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60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6.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7.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8.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
9.自然人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
50年的12月31日;軟件是合作開發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
31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軟件首次發表后第50年
的12月31日,但軟件自開發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受到《計算機軟件保護條
例》的保護。
10.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期限為10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
15年,均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11.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提前12個月續展期,延后6個月
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
12.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稅率:
①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進口貨物,13%;
②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進口(農產品、資源、出版物、飼料等)9%;
③銷售服務、無形資產,6%;
④出口貨物,0;
⑤境內單位或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的服務、無形資產,0。
13.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30%的,減按75%征收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50%的,減按50%征收環境保護稅。
14.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183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
15.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①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
②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
③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16.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
(1)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2)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
(3)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1%。
17.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18.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性征收。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
19.契稅稅率為3%~5%。
20.行政許可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21.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22.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
23.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24.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25.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5年。上述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26.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7.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8.依法給予100元以下罰款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不能當場收繳罰款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
29.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5日內受理。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30.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裁定不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在5日內將不予執行的裁定送達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
31.數罪并罰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l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
32.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18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l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l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33.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10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34.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應當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35.企業在建筑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1個月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變更結果應當在資質證書變更后15日內,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36.被撤回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在資質被撤回后3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級同類別資質的申請。
37.建造師初始注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注冊證書與執業印章有效期為3年。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有效期為3年。
38.申請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注冊: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3)未達到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5)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6)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7)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8)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注冊單位要求的;
(10)年齡超過65周歲的;
(11)其他。
39.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約定的工程驗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含),經建設單位同意的。
40.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期間變更項目負責人的,企業應當于項目負責人變更5個工作日內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時進行網上變更。
41.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
(1)基本信息長期公開;
(2)優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3年;
(3)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關行政處罰期限。整改確有實效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可縮短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個月。
42.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外進行記錄公告。
43.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44.小型工程(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45.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場或5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46.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
47.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48.對于實行開工報告制度的建設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49.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50.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51.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52.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施工、貨物招標的,投標保證金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勘察、設計等服務招標的,投標保證金最高不得超過10萬
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53.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54.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
55.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
56.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57.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以及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向期存款利息。
58.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投標活動。
59.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60.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61.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
62.競爭性談判/詢價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3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63.競爭性磋商小組采用綜合評分法對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進行綜合評分。綜合評分法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至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10%至30%。
64.貨物項目框架協議有效期一般不超過l年,服務項目框架協議有效期一般不超過2年。
6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66.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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