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可以申報副高嗎?住建廳回應



年前,湖北網友提問:2019年取得了一級建造師,現在可以申報對應專業的副高嗎?
湖北住建廳答:我省2018年建立了部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鄂人社發〔2018〕30號),取得一級建造師職業資格,視同取得建筑工程專業中級職稱,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但還需要滿足評審條件中學歷資歷、能力業績等條件。2019年取得一級建造師,因年限未滿五年,2023年不能申報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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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有網友在浙江省人社廳咨詢“一級建造師可以作為中級評高級職稱(副高)嗎”,官方作出回答。
標題:一級建造師可以作為中級評高級職稱(副高)嗎?
內容:一級建造師能作為中級職稱證書評高級嗎?中級職稱是2020年評下來的,公路一級建造師是2019年考取的,現政策可以用一建作為評高級的開始時間嗎?可以的情況,我就是2024年可以評高級嗎?
答復內容:您好。根據我省《關于推進工程領域職稱社會化評價改革的意見》(浙人社發[2018]128號),取得一級建造師職業資格,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師職務。聘任年限達到申報高級工程師年限要求,且符合其他申報條件,可以申報高級工程師。
職業資格對應職稱
2019年2月1日,人社部和工信部發布了《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明確:
工程技術人才取得的工程領域職業資格,可對應相應層級的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初級(二級)、中級(一級)、高級分別對應職稱的初級、中級、高級。
未分級設置的一般對應中級職稱。
截至目前,31省市均發文:建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省級目錄,取得目錄內職業資格的,可視同其具備對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
27省市(廣東、北京、天津、山西、遼寧、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湖北、湖南、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青海、江西、寧夏、河北、新疆)明確:一建對應工程師職稱,二建對應助理工程師職稱。
其中,陜西、寧夏、甘肅、山西、山東、黑龍江、天津、遼寧、貴州、云南、青海、江西等12省市還明確:職業資格證書可一證兩用,與職稱證書有同等效力。
31省市區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 | |
省份 | 文件名稱(文號) |
廣東 | 關于做好2023年度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 |
貴州 | 關于發布2022年版貴州省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目錄的通知 |
河北 | 河北省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目錄 |
吉林 | 關于印發《吉林省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吉人社規〔2021〕2號) |
西藏 | 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建設工程系列職稱評價標準(試行)》的通知(藏建辦〔2021〕7號) |
上海 | 關于調整部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辦法的通知(滬人社專〔2020〕459號) |
新疆 | 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新人社發 〔2020〕 25 號) |
遼寧 | 關于公布《遼寧省部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目錄》的通知(遼人社職〔2020〕38號) |
湖北 | 關于建立第二批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的通知(鄂人社職管〔2020〕1號) |
關于建立部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的通知(鄂人社發〔2018〕30號) | |
江蘇 | 江蘇省人社廳關于調整《江蘇省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目錄》的通知(蘇人社發〔2019〕183號) |
省人社廳關于公布《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目錄》的通知(蘇人社發[2019]93號) | |
青海 | 關于建立我省部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層級的通知(青人社廳發〔2019〕99號) |
湖南 | 關于印發《湖南省暢通職稱評審綠色通道10條實施意見》《湖南省創新民營企業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10條措施》的通知(湘人社發〔2019〕67號) |
云南 | 關于確定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的通知(云人社通〔2019〕154號) |
天津 | 關于明確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的通知(津人社辦發〔2019〕96號) |
山東 | 關于建立部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關系的通知(魯人社辦發〔2019〕14號) |
山西 | 關于公布《山西省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目錄》的通知(晉人社廳函[2019]1006號) |
重慶 | 關于建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的通知(渝職改辦〔2019〕140號) |
寧夏 | 關于建立部分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關系的通知(寧人社發〔2019〕55號) |
北京 | 關于建立北京市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的通知(京人社事業發〔2019〕87號) |
江西 | 關于印發《江西省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目錄》的通知(贛人社發〔2019〕22號) |
內蒙古 | 2020年關于更新公布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表的說明 |
關于在部分領域建立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的通知(內人社發〔2019〕20號) | |
陜西 | 關于明確部分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的通知(陜人社函〔2019〕181號) |
廣西 | 關于在部分職業領域建立職稱與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對應關系的通知(桂人社規〔2019〕5號) |
福建 | 關于建立部分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關系的通知(閩人社發〔2019〕1號) |
浙江 | 關于印發《關于推進工程領域職稱社會化評價改革的意見》的通知(浙人社發〔2018〕128號) |
黑龍江 | 關于部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黑人社規〔2018〕12號) |
黑龍江省住建廳2023年回應:(黑人社規〔2018〕12號)規定的“監理工程師對應高級工程師職稱”條款相應廢止。 | |
海南 | 關于在部分職業領域建立職稱和職業資格對應關系的通知(瓊人社發〔2018〕381號) |
四川 | 關于部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可聘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8〕122號) |
甘肅 | 關于進一步明確職稱與部分職業資格對應關系的通知(甘人社通〔2022〕132號) |
安徽 | 關于印發《安徽省關于在部分職業領域建立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關系的指導 意見(試行)》的通知(皖人社發〔2017〕72號) |
河南 | 《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冊類高級職稱考核認定條件》(征求意見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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