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一建《工程法規》章節知識點:1Z301052 建設工程債的發生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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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網校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知識點:1Z301052 建設工程債的發生根據
一、合同
施工合同的訂立,會在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產生債;材料設備買賣合同的訂立,會在施工單位與材料設備供應商之間產生債的關系。
二、侵權
1.侵權之債與合同之債的區分
侵權,是指公民或法人沒有法律依據而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行為。
區分侵權之債和合同之債,遵循“兩步走”原理:
(1)第一步,看損害后果,造成人身傷害的,肯定是侵權之債;
(2)如造成財產損害,則走第二步,看有沒有合同關系,沒有合同關系的,為侵權之債;有合同關系的,為合同之債。
2.三類典型的侵權之債
(1)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注:主動證明沒有過錯,不用承擔責任,無法證明,就要承擔責任)
(2)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注:對內按份,對外連帶)
(3)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注:主動證明沒有過錯,不用承擔責任,無法證明,就要承擔責任)
三、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沒有法律上的特定義務,也沒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注:損己利人)
四、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據,有損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為。(注:損人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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