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考點4:行政許可和行政強制的種類及法定程序


2020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考點4:行政許可和行政強制的種類及法定程序
行政許可和行政強制的種類及法定程序
一、行政許可及其種類、法定程序
(一)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國計民生)
(二)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限
【教材原文】
(1)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后,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1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4)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除以上規定的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內容總結】
行政許可的設定 |
|
法律 |
√ |
行政法規 |
1、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2、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后,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
地方性法規 |
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
地方政府規章(省級) |
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 2、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1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
其他規范性文件 |
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
行政許可設定的4個禁止:
1、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
2、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
3、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
4、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三)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1.申請與受理
2.審查與決定
3.期限
4.聽證
5.變更與延續
二、行政強制及其種類、法定程序
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一)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和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3)扣押財物;
(4)凍結存款、匯款;
(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1)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2)劃撥存款、匯款;
(3)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4)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5)代履行;
(6)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二)行政強制的設定
【教材原文】
(1)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凍結存款匯款和③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以及扣押財物的行政強制措施。
(4)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內容總結】
行政強制的設定 |
|
法律 |
√ |
行政法規 |
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凍結存款匯款和③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
地方性法規 |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以及扣押財物的行政強制措施。 |
其他規范性文件 |
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
(三)行政強制的法定程序(略)
1.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一般程序
2.行政強制執行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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