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高頻考點:承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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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
一、承攬合同的主要特征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2)承攬人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所承攬的工作;(3)承攬人的工作具有獨立性-交付工作成果前,承攬人不受定做人的控制。
未經定作人的同意,承攬人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經定作人同意的,承攬人也應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二、承攬人的義務
按約定完成工作;材料檢驗的義務(無論材料由誰提供均由承攬人負責檢驗,且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材料及零部件);通知和保密義務;接受監督檢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交付符合質量要求的工作成果的義務(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定做人的義務
按照約定提供材料和協助承攬人完成工作的義務;支付報酬的義務;依法賠償損失的義務(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擔工作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要賠償);驗收工作成果。
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對于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也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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