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高頻考點:仲裁的開庭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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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開庭和裁決
一、仲裁庭的組成
1.合議仲裁庭
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2.獨任仲裁庭
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3.仲裁員的回避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③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2)提出回避的時間
①在首次開庭前提出。
②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結束前提出。
二、開庭和審理
1.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可以書面審理。
2.涉及商業秘密和商業信譽,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
3.涉及國家秘密的絕對不公開。
4.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或在開庭審理時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如果被申請人提出了反請求,不影響仲裁庭就反請求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
5.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或在開庭審理時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審理,并作出裁決;如果被申請人提出了反請求,視為撤回反請求。
三、仲裁中的和解與調解
1.仲裁中的和解
(1)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2)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3)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2.仲裁中的調解
(1)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
(2)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四、仲裁裁決
1.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
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3.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一裁終局,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不予受理。
速記點評
“不公開審理”與“公開審理”對應:“開庭”審理與“書面”審理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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