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一級建造師《法律法規》每日一練(4月18日)


2019一級建造師《法律法規》每日一練(4月18日)
1、【單選】水泥廠為承包商供應水泥,承包商已支付全部貨款。交貨時承包商因水泥廠交貨時間比合同約定晚了兩天而要求支付違約金,水泥廠表示拒絕并把水泥卸放在合同約定的地點。第二天上午烏云密布,下午天降暴雨把部分水泥淋濕硬化,則該部分損失( )。
A.由水泥廠承擔
B.由承包商承擔
C.由水泥廠和承包商共同承擔
D.由承包商向水泥廠索賠
2、【多選】下列選項中,屬于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情形有( )。
A.未及時檢查隱蔽工程造成的損失
B.轉讓、出借資質證書等造成的損失
C.不履行保修義務造成的損失
D.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
E.未按約定提供原材料造成的損失
3、【多選】下列選項中,對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理解有誤的是( )。
A.可撤銷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B.效力待定合同實際上是未發生效力的合同
C.可撤銷合同在撤銷前當事人負有履行的義務
D.可撤銷合同的形成原因主要是當事人不具備簽訂此合同的相應的權利
E.可撤銷合同經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后,合同自始視為無效【答案解析請翻頁查看】
2019一級建造師《法律法規》每日一練(4月18日)答案
1、【答案】B
【解析】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沒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不得就該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本題中,承包商在水泥廠違約后,應立即采取保護水泥的措施,并可要求水泥廠承擔該水泥的保管費(減損費用)。
2、【答案】BCD
【解析】承包人應當承擔的賠償損失 :1.轉讓、出借資質證書等造成的損失;2.轉包、違法分包造成的損失;3.偷工減料等造成的損失;4.與監理單位串通造成的損失;5.不履行保修義務造成的損失;6.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7.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的損失。
3、【答案】AD
【解析】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有撤銷權的機構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于無效的合同。無效合同是指合同內容或者形式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而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不受到法律保護的合同。所以可撤銷合同不屬于無效合同,A選項錯誤。當事人不具備簽訂此合同的相應的權利是效力待定合同形成的原因,D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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