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一建《工程法規》考點: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標準


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標準
一: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常考點)
2007年4月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還規定,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注意:生產安全事故等級的劃分包括了人身、經濟和社會3個要素:人身要素就是人員傷亡的數量;經濟要素就是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社會要素則是社會影響。這三個要素依法可以單獨適用。
二: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由于不同行業和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各有特點,發生事故的原因和損失情況差異較大,在實踐中是很難用同一標準來劃分不同行業或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等級的。因此,授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針對某些特殊行業或者領域的實際情況來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是十分必要的。
經典例題: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分級要素包括( )。
A.事故發生地點
B.人員傷亡數量
C.事故發生時間
D.社會影響程度
E.直接經濟損失數額
【答案】BDE
【解析】本題考查的是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標準。《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所規定的事故分級要素有3個:人員傷亡的數量(人身要素),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經濟要素),社會影響(社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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