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一建法律法規考點小結


考點1 建設工程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憲法相關法,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
法律的形式和效力層級
★我國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體可分為以下七類: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國際條約。
★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法律的效力是僅次于憲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法律的形式和效力層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新法優于舊法。
建設法律、行政法規和 相關法律的關系
建沒法律、行政法艦在調整建設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時,會形成行政監督管理、民事商事法律、社會法律關系。
考點2建設工程法人制度
法人應具備的條件和分類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可以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兩大類。非企業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業法人、社團法人。企業法人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法人資格。
法人在建設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建設單位一般也應當具有法人資格。但有時候,建設單位也可能足沒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
法人在建設工程中的地位,表現在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方能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在建設工程中的作用:(1)法人是建設工程中的基本主體;(2)確立了建設領域國有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
企業法人與項目經理部的法律關系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職務行為可以代表企業法人。
★施工企業的項目經理,是受企業法人的委派,對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一種施工企業內部的崗位職務。
★項目經理部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項目經理部行為的法律后果將由企業法人承擔。
考點3建設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的主要種類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發生的代理;(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據人民法院或有關單位的指定而發生的代理,常發生在訴訟中,即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和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無權代理一般存在三種表現形式:自始未經授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已終止。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權代理,但由于行為人的某砦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后果的代理行為。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考點4 建設工程物權制度
物權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種類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物權具有以下特征:(1)物權是支配權;(2)物權是絕對權;(3)物權是財產權;(4)物權具有排他性。
所有權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
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沒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土地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小影響合同效力。
考點5 建設工程債權制度
債的基本法律關系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按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建設工程債的發生根據
★建設工程債產生根據有合同、侵權、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
侵權,是指公民或法人沒有法律依據而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行為。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沒有法律上的特定義務,也沒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據,有損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為。得利者應當將所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
建設工程債的常見種類
施工合同債足發生在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的債。
買賣合同債,在建設工程活動中,會產生大量的買賣合同,主要是材料設備買賣合同。
侵權之債,最常見的是施工單位的施工活動產生的侵權。如施工噪聲或者廢水廢棄物排放等擾民,可能對工地附近的居民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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