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復習要點(三)
【摘要】任何人的未來都不是來自你以為,而是你作為!2018一級建造師備考竭盡全力,相信我們收獲到的除了知識,還有證書!下面我們一起來學習2018年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復習要點(三)。
復習要點一:行政訴訟的審理
一、審理
行政訴訟期間,除該法規定的情形外,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章。
二、判決
1.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1)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2)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2.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三、執行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行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行執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間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復習要點二:民事訴訟當事人和代理人的規定
1、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
2、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針對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情形,不能認定為訴訟代理人已獲得特別授權,即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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