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一建《工程法規》精品知識點:仲裁協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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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8031 仲裁協議的規定
1、仲裁協議的形式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其他以書面形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2、仲裁協議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這三項內容必須同時具備,仲裁協議才能有效。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該意愿應當是確定的。有的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可以提交仲裁,也可以提交訴訟,這樣的仲裁協議無效。
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是指仲裁委員會的名稱應該準確。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
【2014年真題】下列仲裁協議約定的內容中,屬于有效條款的是( )。
A.仲裁協議約定的兩個仲裁機構,且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
B.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C.勞動合同約定發生勞動爭議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D.雙方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33網校答案:D
3、仲裁協議的效力
(1)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
發生糾紛后,當事人只能向仲裁協議中所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不能就該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
(2)對法院的約束力
有效的仲裁協議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仲裁法》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3)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
仲裁委員會只能對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爭議事項進行仲裁,對超出仲裁協議約定范圍的其他爭議無權仲裁。
(4)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以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消等,均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5)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當事人既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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