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改革:注冊建造師管理新規定,建造師需求加大!


【摘要】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就已執行10年的《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公開征求修改意見,為了方便表述,我們將《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簡稱為《征求意見稿》,將《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簡稱為原《規定》。《征求意見稿》與原《規定》相比,內容有較大變化,環球小編具體整理了以下幾個方面,供大家參考。
1、持證范圍加大
《征求意見稿》第三條明確規定了這三類人沒有證書不能擔任:施工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公司的項目技術負責人。
今后不只項目經理需要具備建造師,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均需要建造師證書,且一崗一證,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不得用一個證書。
從這個需求量來說,以前是一個項目上,項目經理需要有建造師資格,那么現在由“項目負責人”擴大到“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都需要注冊建造師執業。《征求意見稿》中將原《規定》由“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修改為“建設工程項目”,去除“大中型”,即所有項目都需要注冊建造師證書執業;一個項目,至少得有兩個人,這樣一來至少增加了一倍的市場需求量。
2、延長有限期
《征求意見稿》第十條注冊證書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不僅有利于從業人員更好的進行職業發展,而且更有利于企業的長遠規劃。
3、注冊條件要求
建造師首次注冊,《征求意見稿》沒有提出“提供社會保險證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關系有效證明”;而被記入不良行為的申請人,重新申請注冊的,《征求意見稿》強調“自申請之日起前3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原件”的要求。
4、加強項目規范
不只大型中型項目需要建造師證書,小型項目也需要建造師證書。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由本專業注冊建造師擔任。一級注冊建造師可擔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二級注冊建造師可以承擔中、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師兼任。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范圍和規模標準另行制定。
5、二級建造師全國執業
一級注冊建造師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一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通過二級建造師資格考核認定,或參加全國統考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人員,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二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工程所在地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不得增設或者變相設置跨地區承攬工程項目執業準入條件。很可能全國劃定統一分數合格線,二建證書越來越有用了!
6、“執業印章”退出歷史舞臺
去除了“執業印章”是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注冊建造師證書推行電子證書,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7、規范繼續教育
注冊建造師應當按照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規劃,參加培訓機構或企業自行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注冊建造師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負責培訓的組織應當出具證明材料,并對證明的真實性負責。
8、新規執行時間
落款為2017 年 月 日。也就是今年可能將該規定執行,明年教材會大變,該《征求意見稿》的發布讓各大建筑類企業高能報警,急需持證人員。希望各位考生能夠都抓住這次寶貴的機會。
附件下載: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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