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高頻考點:1Z301094建設工程刑事責任的種類及承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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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90 建設工程法律責任制度
1Z301094建設工程刑事責任的種類及承擔方式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主體因違反刑法,實施了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刑事責 任是法律責任中最強烈的一種,其承擔方式主要是刑罰,也包括一些非刑罰的處罰方法。 《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1)管制;(2)拘役;(3)有期 徒刑;(4)無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包括:(1)罰金;(2)剝奪政治權利;(3)沒收 財產;(4)驅逐出境。
在建設工程領域,常見的刑事法律責任如下: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7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
《刑法》(《刑法修正案(六)》)第134條、第135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2007年2月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 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傷亡事故或 者其他嚴重后果:(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00萬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
三、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刑法》(《刑法修正案(六)》)第135條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串通投標罪
《刑法》第223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 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 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以上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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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背景
某市1棟在建住宅樓發生樓體倒覆事故,造成1名工人身亡。經調查分析,事故調查 組認定是1起重大責任事故。其直接原因是:緊貼該樓北側,在短時間內堆土過高,最高 處達lOm左右;緊鄰該樓南側的地下車庫基坑正在開挖,開挖深度4.6m。大樓兩側的壓 力差使土體產生水平位移,過大的水平力超過了樁基的抗側能力,導致房屋傾倒。此外, 還主要存在6個方面的間接原因:一是土方堆放不當。在未對天然地基進行承載力計算的 情況下,開發商隨意指定將開挖土方短時間內集中堆放于該樓北側。二是開挖基坑違反相 關規定。土方開挖單位在未經監理方同意、未進行有效監測并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情況下, 沒有按照相關技術要求開挖基坑。三是監理不到位。監理方對開發商、施工方的違法違規 行為未進行有效處置,對施工現場的事故隱患未及時報告。四是管理不到位。開發商管理 混亂,違章指揮,違法指定施工單位,不合理壓縮施工工期。五是安全措施不到位。施工 方對基坑開挖及土方處置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六是圍護樁施工不規范。施工方未嚴格按照相關要求組織施工,施工速度快于規定的技術標準要求。
事故發生后,該樓所在地的副區長和鎮長、副鎮長等公職人員,因對轄區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分別被給予行政警告、行政記過、行政記大過處分;開發商、總包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土方開挖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基坑圍護及樁基工程施工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分別給予了經濟罰款,其中對開發商、總包單位均處以法定最高限額罰款50萬元,并吊銷總包單位的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及安全生產許可證,待事故善后處理工作完成后吊銷開發商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監理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吊銷其工程監理資質證書;工程監測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予以通報批評處理。監理單位、土方開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等8名責任人員,對事故發生負有相關責任,被處以吊銷執業證書、罰款、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罰。秦某、張某、夏某、陸某、張某、喬某等6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5年。
該樓的21戶購房戶,有11戶業主退房,10戶置換,分別獲得相應的賠償費。
2.問題
(1)本案中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2)本案中的行政責任有哪些?
(3)本案中的刑事責任有哪些?
3.分析
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產生了多個法律責任:
(1)本案中存在著多個合同關系。這些合同關系都會產生民事責任。首先是開發商與購房者存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由于發生樓體倒覆事故,開發商無法交付房屋,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本案中,違約責任最主要的就是賠償損失。開發商與其他責任主體也有合同關系,也會出現違約責任問題,但這些單位之間沒有產生民事訴訟。
(2)本案中的行政責任包括了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副區長和鎮長、副鎮長等公職人員,對轄區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分別被給予行政警告、行政記過、行政記大過處分,即屬于行政處分。對開發商、總包單位等處以罰款、吊銷資質證書等,對責任人處以吊銷執業證書、罰款等,都屬于行政處罰。
(3)本案中的被告人秦某、張某、夏某、陸某、張某、喬某在該樓工程項目中,分別作為建設方、施工方、監理方的工作人員以及土方施工的具體實施者,在工程施工的不同崗位和環節中,本應上下銜接、互相制約,但卻違反安全管理規定,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確履行或者消極履行各自的職責與義務,最終導致該樓房整體傾倒的重大工程安全事故,致1人死亡,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6名被告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且屬情節特別惡劣,依法應予懲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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