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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一建《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知識點:1Z304031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

更新時間:2016-08-13 07:10:01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158收藏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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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4030相關合同制度

  1Z304031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環球網校一級建造師頻道整理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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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一、承宣合同的特征

  在承攬合同中,提出工作要求,按約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給付酬金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按約定獲取報酬的一方稱為承攬人。承攬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環球網校一級建造師頻道整理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

  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所關心的是工作成果的品質好壞,而非承攬人的工作過程。

  (二)承攬人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所承攬的工作

  定作人將工作交給承攬人,其重要原因是定作人相信承攬人具有完成工作的條件和能力。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經定作人的同意,承攬人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經定作人同意的,承攬人也應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承攬人有權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三)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期限等責任。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但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二、承攬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環球網校一級建造師頻道整理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

  承攬合同屬于雙務合同。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和定作人都享有一定的權利,也都承擔一定的義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還存在著對應關系,即承攬人的權利就是定作人的義務,承攬人的義務就是定作人的權利。

  (一)承攬人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攬工作的義務

  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承攬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工作。

  2.材料檢驗的義務

  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

  如果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3.通知和保密的義務

  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4.接受監督檢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的義務

  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交付符合質量要求工作成果的義務

  承攬人完成工作后,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定作人的義務

  1.按照約定提供材料和協助承攬人完成工作的義務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

  2.支付報酬的義務

  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對于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也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3.依法賠償損失的義務

  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在通知定作人后,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定作人應當賠償損失。

  4.驗收工作成果的義務

  承攬人完成工作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了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的,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案例】

  1.背景

  張先生同某裝飾公司簽訂了一份家裝承攬合同,對工程總造價、工期、違約金等作了具體約定。合同簽訂后,張先生將自己設計的圖紙交給了該裝飾公司,并提出了一些要求。當房屋裝修進行到一半時,張先生突然提出要將其房屋的部分設計進行修改,但該裝飾公司按原設計圖紙施工已使用了不少材料和人工。3個月后完工驗收時,張先生發現房屋裝修的部分油漆面有刮傷現象,房屋吊頂走向不直,地板磚不夠整齊等。于是,張先生以工程質量不合格為由拒付工程尾款。該裝飾公司則提出,由于張先生中途變更設計內容,給裝飾公司造成了人工和材料的浪費,張先生應當對此承擔相應責任。

  2.問題

  (1)該裝飾公司應當承擔哪些責任?

  (2)張先生是否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3.分析

  (1)《合同法》第261條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第262條規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據此,對張先生提出的裝修質量問題,裝飾公司應當出具相關的技術資料和質量證明。否則,該裝飾公司應與張先生進行協商,進行修理或者重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相應的損失。

  (2)《合同法》第258條規定;“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張先生在裝修工程進行中變更了設計內容,對裝飾公司造成了一定損失,對此損失也負有賠償責任。當然,雙方的損失經協商可以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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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承攬合同的解除(環球網校一級建造師頻道整理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

  承攬合同是以當事人之間的信賴關系為基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這種信賴關系 遭到破壞,法律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

  (一)承攬人的法定解除權

  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二)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權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權

  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環球網校一級建造師頻道整理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只限于兩種情況:一是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二是對方當事人嚴重違約。除此之外,當事人擅自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除了享有上述法定的解除權外,還享有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這是由承攬合同的性質所決定。因為,承攬合同是定作人為了滿足其特殊需求而訂立,承攬人是根據定作人的指示進行工作,如果定作人于合同成立后由于種種原因不再需要承攬人完成工作的,允許定作人解除合同。但是,定作人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賠償承攬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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