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考點工程法規考點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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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
一、級別管轄
二、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劃分同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
2.特殊地域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協議管轄僅適用于合同糾紛。《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3.專屬管轄
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等。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
三、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1.移送管轄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受移送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轄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其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四、管轄權異議
1、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2、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異議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定。
3、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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