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級建筑師知識點: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㈠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㈡有關的罰則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于一個單位或者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5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資格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發包方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100萬元的罰款。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可處10~30萬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⑴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⑵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⑶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⑷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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