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一級建筑師場地與建筑設計輔導:設計前期簡述


第一章 設計前期與場地設計知識
第一節 設計前期簡述
設計前期工作的形成。在國際建筑市場中,建筑師基本是受雇于業主,為業主或協同業主作建筑項目開發起動工作,即擬訂粗線條有實用價值和控制性強的設計文件:含評估、立項、概算及規劃等工作。
一個建設項目提出開發的設想階段,即投資前階段又稱設計前期工作階段。這個階段包括提出項目建議書;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與其最終投資決策做出項目評估報告等三項內容,達到最終建筑立項目標。
設計前期工作除能完成建筑立項外,還要對即將委托設計和具體施工提供一份按國家有關的各項政策編制的可靠性高、各項指標完善、遠近分期明確的文件。
這個設計前期工作文件,首先要有較實際的可行性,前期工作的目的是建筑策劃,它要體現出較高的政策性、較周密的技術性、較實際的經濟性,以達到較準確地控制后期建筑開發階段實施進程的目的。
設計前期工作的優劣。主要靠建筑師從事設計和管理工作經驗的積累。從宏觀的建筑實踐中,得到微觀的建筑感知,來完成前期工作。建筑師的建筑感知在建筑開發中,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精神和技術資源,還能預見到成果的發展和規模。所以建筑師建筑感知的博才和預見性是建筑開發和投資經營成敗的關鍵。
我國的建筑師,多年來僅僅是執行國家的建設計劃指令,通常設計前期工作由國家省市各級計委、建委制定,所以設計人對前期工作比較陌生。近年來建筑市場上由企業和個體開發公司開發的項目逐漸增多,開始有請建筑師參與制定項目建議書的情況。我國建筑市場的對外開放,以及中國的注冊建筑師制度都要求我國建筑師能全面掌握國內外的基本建設程序及內容,以便與國際建筑市場相接軌。
具體地說,各國的建筑體制及營造方式均有不同的特點,但是總的說來,在市場經濟運行體制的國家中,其建筑營造方式(包括設計業務管理)又有通用的一些方面。
一、建筑設計體制
按我國現行的設計體制,建筑師在方案(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及施工圖設計階段的工作,與國外許多國家相似,主要的差別在于:
1.國外在施工圖文件中,除施工圖外,對施工說明書的要求比較詳盡;
2.國外的業主,往往要求建筑師協助編制工程招標文件,并負責開標、評標方面的工作;
3.國外的業主,還要求建筑師在施工期間,負責有關的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定期下工地視察工程進度及質量,簽署分期付款證明書,簽發設計變更通知及變更指令,以及工程最終驗收等工作;
4.以上3個方面的工作,國外均有標準的合同文本,其中明確記載了建筑師的服務范圍、內容、義務、權利及責任。除了以上正常業務之外,業主還可能提出委托部分設計前期工作(擬訂任務書、場地分析及場址選擇、建筑策劃等)以及工程后期工作(工程后評價,維修管理規劃等),并訂有專門的合同文本。
二、建筑營造方式
迄今為止,國外比較通行的仍是以業主、建筑師、承包商等三邊關系為基礎的常規建設程序;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也出現了一些非常規的建設程序,如“快軌建造法”及“設計一營造法”等。
在國外的建設程序中,建筑師是設計的總負責人,與業主簽訂設計協議,并負責協調各專業(結構、設備、綠化、估算等)的設計,還代表業主辦理招、投標及施工合同管理等方面的有關工作。專業設計師由建筑師聘用,或由業主征得建筑師同意后直接聘用。
施工圖文件的內容包括:說明,場地(含公用設施圖),建筑平、立、剖內外詳圖,結構,暖通,給排水,電氣及其他設施專業圖等。施工圖要滿足如下要求:(1)與設計意圖一致;(2)結構的整體性;(3)安全性;(4)耐久性;(5)符合規范;(6)正確的施工順序;(7)正確的加工安裝;(8)適當允許誤差;(9)經濟性;(10)材料可供性;(11)建筑物有位移可能;(12)符合工業標準;(13)防潮及防氣候影響;(14)保溫隔熱;(15)其他聲、光等對建筑的損害共15條。
三、建設程序法規與內容
(一)我國與國外的基本建設程序比較
1.提出項目建議書
2.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3.進行項目評估
4.編制設計文件
5.施工前準備工作
6.組織施工
7.交付使用
8.工程后期工作(按建筑師服務范圍)
9.合同:項目計劃施工
(二)我國勘察設計行業的主要法規
在市場競爭中,除國家(或地方)制訂了一些必要的法規(如建筑師注冊法等)之外,一些行業性的協會、學會也制訂了一些職業道德準則,以保證比較公平的,有序的競爭。我國勘察設計行業有關法規文件中,其部分主要參考資料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4.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的規定
5.民用與工業建筑設計周期定額
6.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
7.基本建設設計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8.建筑面積計算規則
9.關于調整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若干規定
10.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
11.民用建筑工程設計取費標準
12.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暫行辦法
13.勘察設計職工職業道德準則
14.建設監理試行規定
15.民用建筑工程設計質量評定標準
16.建設程序建設項目及可行性研究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
21.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2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24.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
25.工程建設若干違法違紀行為處罰辦法
26.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注:1―16條為原規定法規文件,17-26條為后續重要法規文件。(三)我國建設項目的主要內容
一個建設項目從建設前期工作到建設、投產,要經歷幾個循序漸進的階段,每個階段都有自身的工作內容。根據我國現行規定,一般大中型項目的建設包括以下7項內容:
1.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結合行業和所在地區發展規劃的要求,提出項目建議書;
2.在勘察、試驗、調查研究及詳細技術經濟論證的基礎上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3.根據項目的咨詢評估情況,對建設項目進行決策;
4.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設計文件;
5.初步設計經批準后,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6.組織施工,并根據工程進度,作好生產準備;
7.項目按批準的設計內容建成,經投料試車驗收合格后,正式投產,交付生產使用。
四、項目建議書
它是建設項目發展周期中的最初階段,提出一個輪廓設想,從宏觀上考察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其主要作用是國家選擇建設項目的依據。涉外項目建議書一經國家批準即為工程立項,而隨后開展可行性研究,并可對外展開工作。項目建議書的內容有以下6條:
1.建設項目提出依據和緣由,背景材料,擬建地點的長遠規劃,行業及地區規劃資料;
2.擬建規模和建設地點初步設想論證;
3.資源情況、建設條件可行性及協作可靠性;
4.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設想;
5.設計、施工項目進程安排;
6.經濟效果和社會效益的分析與初估。
五、可行性研究報告
它是指建設項目決策前,通過對項目有關的工程、技術、經濟等方面條件和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分析,對可能的建設方案和技術方案進行比較論證和預測建成后的經濟效益等。為達到技術上的先進性和適用性、經濟上的盈利合理性、建設的可能和可行性,業主委托有資格的設計院或咨詢公司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它作為項目投資決策后設計任務、銀行貸款、合同、訂貨、審查及向規劃部門申請建設執照的依據和附件,它的編制必須在國家有關規劃建設政策、法規指導下完成。同時,還要有相應項目建設請示批復、環境測試、市場調查、自然、社會、經濟方面的有關資料等作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有10條:
1.總論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
2.需求預測和建設規模;
3.資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設施情況;
4.建設條件和場址方案;
5.設計方案;
6.環境保護;
7.企業組織、勞動定員和人員培訓估算;
8.實施進度建設;
9.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
10.社會及經濟效果分析。
六、項目評估報告
它要對擬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意見,對最終決策項目投資是否可行進行認可,確定最佳投資方案。項目評估報告和決策內容有4項:
1.全面審核報告中反映的各項情況是否確定;
2.分析報告中各項指標是否正確;
3.從企業、國家和社會三方面,綜合分析和判斷工程項目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4.分析和判斷報告的可靠性、真實性和客觀性,對項目做出取舍的結論性意見和建議;最終投資限額規定的決策,按項目隸屬關系,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乃至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務院有審批權限的各級部門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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