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深圳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報名通知


關于做好2013年度全國一、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關于做好2013年度全國一、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注建〔2013〕1號),2013年度全國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于2013年5月11日至14日舉行;2013年度全國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于5月11 日、12日舉行。為做好我市此項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名
2013年度全國一、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實行網上報名。報考人員均須通過“網上報名”、“專業資格審查”和“報名確認”三個步驟完成報名手續。
報名之前,報考人員需認真閱讀本通知及相關附件,仔細核對本人報考時是否符合2013年度全國一、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報考條件(附件1、2)及要求,如不符合報考條件而報名并參加考試的,一切后果由報考人員自負。
報考人員須誠信報考,對提交的報考信息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填報的信息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實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報名時間
網上報名時間:2013年2月26日10時至3月8日17時(網上24小時開通)。自2013年3月8日17時起,將關閉報名網關,不辦理補報名手續。
(二)專業資格審查
1、專業資格審查時間:2013年3月4日至8日(辦公時間: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截止。
2、專業資格審查地點:深圳市振華路設計大廈1506房(深圳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三)報名確認
1、報名確認時間:2013年3月4日至8日(辦公時間: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截止。
2、報名確認地點:深圳市福田區振華路100號深紡大廈C座東2樓市考試院報名大廳。咨詢電話:83776655。
(四)報考條件見附件1、2。
(五)報名的操作程序、方法和材料要求見附件3。
三、考試方式
(一)一、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試題分兩大類型。一類是知識題,二類是作圖題。知識題用答題卡作答,試題(卷)本可作草稿紙使用。作圖題草圖紙由考場統一配發,各科作圖題考試每位考生配發4張A2草圖紙,考后收回。作答方式等有關考試注意事項見附件4。
(二)按照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令第167號)規定:一級注冊建筑師考試的科目考試合格有效期由原五年改為八年,二級注冊建筑師考試的科目考試合格有效期由原二年改為四年。具體實施辦法按人事部辦公廳、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成績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8〕31號)執行:
1、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成績的有效期限由原5年調整為8年;2004至2007年各年度各科目考試成績的有效期限分別延長到8個考試年度。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成績的有效期限由原2年調整為4年;2007年度各科目考試成績的有效期限延長到4個考試年度。
2、自2008年起,符合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在連續的8個考試年度內,參加本級別資格全部科目考試并合格,方可獲得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證書;符合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參加本級別資格全部科目考試并合格,方可獲得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證書。
四、其他事項
(一)具體考務工作由市考試院組織。
(二)收費標準:根據粵價〔2001〕52號,一、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報名費每科10元,考務費知識題每科60元,作圖題每科120元。
(三)證書發放:一、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內考試合格者,按照我院證書發放通知的要求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張到市考試院報名大廳審核發證窗口領取證書和合格人員發證登記表。證書發放時間、地點及手續在深圳市考試院網站“證書信息”欄公布。
(四)考生網上下載準考證后要妥善保管,準考證作為2013年度考試、成績查詢或下一年報名考試依據。
(五)2013年度全國一、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使用的規范、標準及部門規章按《關于調整注冊建筑師考試書目內容的通知》(注建〔2004〕6號)文件執行。
(六)按照《關于做好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和《關于允許中國臺灣居民取得注冊建筑師資格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131號)文件規定,符合報考條件的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和中國臺灣居民,可申請參加全國一、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中國臺灣居民參加全國一、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具體要求見《關于中國臺灣居民參加全國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注建〔2007〕2號)。
(七)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報名文件要求對報考者的報考資格進行審查,不符合報考條件及偽造證書、弄虛作假的,一律不得推薦,同時也不得推薦非本單位的人員報考。考生對提交的報考資歷、學歷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如提交虛假、無效資歷、學歷的,一經發現,取消報考資格;已參加考試成績合格的,取消已取得專業技術資格,不給予發放資格證書,情節嚴重者,兩年內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深圳市考試院
201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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