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筑設計知識復習指導:民用建筑設計通則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
一、基本規定
(一)設計使用年限
一類使用年限5年以下適用于臨時性建筑
二類使用年限25年易于替換結構構件的建筑
三類使用年限50年普通建筑和構筑物
四類使用年限100年紀念性建筑和特別重要的建筑
(二)高度與層數的劃分
1~3層為低層;
4~6層為多層;
7~9層為中高層;
10層~100m為高層;
100m以上一般稱為超高層。
公共及綜合性建筑超過24m(不含單層)為高層建筑。
(三)全國氣候分區:
共分為I、II、III、IV、V、VI、VII七個區。
(四)停車空間:
1.新建、擴建的居住區應就近設置停車場(庫)或將停車庫健在住宅建筑內。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數量應符合有關規范或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2.新建、擴建的公共建筑應按建筑面積或使用人數,并根據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建筑物內或在同一基地內,或統籌建設的停車場(庫)內設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車位;
3.機動車停車場(庫)產生的噪聲和廢氣應進行處理,不得影響周圍環境,其設計應符合有關規范規定。
(五)無標定人數的建筑
1.建筑物除有固定座位等標明使用人數外,對無標定人數的建筑物應按有關設計規范或經調查分析確定合理的使用人數,并以次為基數計算安全出口的寬度。
2.公共建筑如為多功能用途,各種場所有可能同時開放并使用同一出口時,在水平方向應按各部分使用人數疊加計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寬度,在垂直方向應按樓層使用人數最多人數計算安全出口寬度和數量。
二、城市規劃對建筑設計的要求
(一)建筑基地
1.基地內建筑使用性質應符合城市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
2.基地應與道路紅線相銜接,一般以道路紅線為建筑控制線。如因城市規劃需要,主管部門可在道路紅線以外另定建筑控制線。建筑物一般不得超出紅線或建筑控制線建造。基地內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3000m2時,基地道路的寬度不應小于4m,基地內建筑面積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條基地道路與城市道路相連接時,基地道路的寬度不應小于7m,若有兩條以上道路與城市道路相連接時,基地道路的寬度不應小于4m。
3.相鄰基地的建關系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物與相鄰基地邊界線之間應按防火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當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通路,并符合防火規定時,相鄰基地界線兩邊的建筑可毗鄰建造。
(2)建筑高度不影響鄰地建筑最低日照要求。
(3)除城市規劃確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緊接基地邊界線的建筑不得向鄰地方向設洞口、門窗、陽臺、挑檐、廢氣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4.基地通路出口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車流量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車站、車場)其通路連接城市道路的位置應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自紅線交點量起不小于70m;
(2)與人行橫道線、人行過街天橋、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橋)的最邊緣線不應小于5m。
(3)距地鐵出入口、公共交通站臺邊緣不應小于15m;
(4)距公園、學校、兒童及殘疾人建筑出人口不小于20m。
(5)當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時,應設緩沖段與城市道路連接
(6)
立體交叉口的距離或其他特殊情況,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5.人員密集建筑的基地(影劇院、文娛、商業中心、博覽)
(1)至少一面直接臨接城市道路,該路應有足夠寬度,以保證疏散時不影響正常交通;
(2)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長度應按建筑規模或疏散人數確定,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長的1/6;
(3)基地應有兩個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口(包括以通路連接的出口);
(4)基地或建筑物主要入口應避免直對城市主要干道交叉口;
(5)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應有供人員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積與長度尺寸應按使用性質和人數確定;
(6)綠化面積和停車場面積應符合當地規劃規定。綠化布置不應影響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應設置圍墻、大門等障礙物。
(二)建筑突出物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不得突出道路紅線和用地紅線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為:
地下建筑及附屬設施,包括結構擋土樁、擋土墻、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礎、化糞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屬設施,包括門廊、連廊、陽臺、室外樓梯、臺階、坡道、花池、圍墻、平臺、散水明溝、地下室進排風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內連接城市的管線、隧道、天橋等市政公共設施外的其他設施。
2.允許突入道路紅線的突出物有:
(1) 在有人行的路面上空:
1)2.5m以上允許突出建筑構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調機位,突出的深度不應大于0.5m;
2)2.5m以上的活動遮陽篷,突出寬度不應大于人行道寬減lm,并<3m。
3)3m以上的允許突出的雨篷、挑檐(突出<2m)
4)5m以上的雨篷、挑檐(并<3m)
(2)在無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4m以上允許突出建筑構件:窗罩、空調機位,突出的深度不應大于0.5m;
(3)所有突出物均應有牢固的結合
(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調冷凝水及從其他設施排出的廢水。
3.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用地紅線范圍內另行劃定建筑控制線時,建筑物的基底不應超過建筑控制線,突出建筑物控制線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屬設施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的要求。
4.屬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響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包括公共電話亭、公共交通候車亭、治安崗等公共設施及臨時性建筑物和構筑物,經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可突入道路紅線建造。
5.騎樓、過街樓和沿道路紅線的懸挑建筑建造不應影響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頂蓋的公共空間下不應設置直接排氣的空調機、排氣扇等設施或排出有害氣體的通風系統。
(三)建筑高度
下列地區建筑應按規劃和有關專業部門規定限制高度:
1.建筑高度控制區內建筑高度,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最高點的高度計算。
2.非建筑高度控制區內建筑高度:平屋頂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層或女兒墻定點的高度計算;坡屋頂應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計算;下列突出物可不計入建筑高度內:
(1)局部突出屋面的樓梯間、電梯機房、水箱間等輔助用房占屋頂平面面積不超過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風道、煙囪、裝飾構件、花架、通信設施等。
(3)空調冷卻塔設備。
三、場地設計
(一)建筑布局
1.建筑布局應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間距應符合防火規范要求;
(2)建筑間距應滿足建筑用房天然采光的要求,并應防止視線干擾;
(3)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應符合當地規劃部門制定的日照間距;
(4)對有地震等自然災害地區,建筑布局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規定;
(5)建筑與各種污染源的距離,應符合衛生保護標準。
2.建筑日照標準應符合下列要求:
(1)住宅應每戶至少有一個居室獲的日照,該日照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有關規定
(2)宿舍應每層至少有半數以上的居室能獲得同住宅空間相等的日照標準。
(3)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應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于3h
(4)老年人、殘疾人專用住宅的臥室,起居室,醫院、療養院至少有半數以上的病房和療養室應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于2h,
(二)道路
1.建筑基地內道路應符合下列條件:
(1)基地內應設道路與城市道路相連接,其連接處的車行路面應設限速設施,道路應能通達建筑物的各個安全出口及建筑周圍應留的空地。
(2)沿街建筑應設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樓梯間),其間距不宜大于80m;
(3)道路改變方向時,路邊綠化及建筑物不應影響行車有效視距;
(4)基地內設地下停車場時,車輛出口應設有效顯示標志,標志設置高度不應影響人、車通行。
2.建筑基地道路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車道路寬度不應小于4m,雙車道不應小于7m;
(2)人行道路寬度不應小于1.5m;
(3)利用道路邊設停車位時,不應影響有效通行寬度。
(4)利用道路邊設停車位時,應滿足車輛最小轉彎半徑要求;消防車道路應按消防車最小轉彎半徑要求設置。
3.道路與建筑物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基地內設有室外消火栓時,車行道路與建筑物的間距應符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2)基地內道路邊緣至建筑物、構筑物的最小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的有關規定;
(3)基地內不宜設高駕車行道路,當設置高架人行道路與建筑物平行時應有保護私密性的視距和防噪聲的要求。
4.建筑基地內地下車庫的出入口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車庫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點不應小于7.5m;
(2)地下車庫出入口與道路垂直時,出入口與道路紅線應保持不小于7.5m安全距離;
長度超過35m的盡端式車路應設回車場,供消防車使用的回車場不應小于12mx12m。
(3)地下車庫出入口與道路平行時,應經不小于7.5m長的緩車道匯入基地道路。
(三)豎向
建筑基地地面和道路坡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基地地面坡度不應小于0.2%;地面坡度大于8%時應分成臺地,臺地連接處應設擋土墻或護坡。
2.基地車行道縱坡不應小于0.2%,亦不應大于8%,其長度不應超過200m,個別路段可不大于11%,但其長度不應超過80m,多雪嚴寒地區不應大于5%,其坡長不應大于600m,且路面應有防滑措施;路面橫坡宜為1%-2%。
3. 基地非機動車道的縱坡不應小于0.2%,亦不應大于3%,其長度不應超過50m,多雪嚴寒地區不應大于2%,其坡長不應大于100m;路面橫坡宜為1%-2%。
4.基地人行道縱坡不應小于0.2%,不大于8%,多雪嚴寒地區不應大于4%;路面橫坡宜為1%-2%。
5.基地內人流活動的主要地段,應設置無障礙人行道。
四、建筑物設計
(一)平面布置
1.平面布置應根據建筑的使用性質、功能、工藝要求合理布局;
2.平面布置的柱網、開間、進深等定位軸線尺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模數協調統一標準》GBJ2等有關標準規定;
3.根據使用功能,應使大多數房間或重要房間布置在有良好日照、采光、通風和景觀的部位。對有私密性要求的房間,應防止視線干擾。
(二)層高和室內凈高
1.建筑層高應結合建筑使用功能、工藝要求和技術經濟條件綜合確定,并符合專用建筑設計規范的要求。
2.室內凈高應按樓地面完成面至吊頂或樓板或梁底面之間的垂直距離計算;當樓蓋、屋蓋的下懸構件或管道底面影響有效使用空間者,應按樓地面完成面至下懸構件下緣或管道底面之間的垂直距離計算。
3.建筑物用房的室內凈高應符合專用建筑設計規范的規定;地下室、局部夾層、走道等有人員正常活動的最低處的凈高不應小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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