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筑設計知識復習指導: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的要求和深度


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的要求和深度
根據建設部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新版的《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該規定與1992年版相比,增加了方案設計的深度要求,以取代1995年版的《城市建筑方案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
本書重點放在總圖與建筑兩個專業的設計深度要求,其他專業只作了解。
以下就是《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有關總圖和建筑部分的條文。
1總則
1.0.2 本規定適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設計;對于一般工業建筑(房屋部分)工程設計,設計文件編制深度除應滿足確定適應的要求外,尚應符合有關行業標準的規定。
1.0.3 民用建筑工程一般應分為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三個階段;對于技術要求簡單的民用建筑工程,經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并且合同中有不做初步設計的約定,可在方案設計審批后直接進入施工圖設計。
1.0.4 各階段設計文件編制深度應按以下原則進行(具體應執行第2、3、4章條款):
(1)方案設計文件,應滿足編制初步設計文件的需要;
注:對于投標方案,設計文件深度應滿足標書要求;若標書無明確要求,設計文件深度可參照本規定的有關條款。
(2)初步設計文件,應滿足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
(3)施工圖設計文件,應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準設備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對于將項目分別發包給幾個設計單位或實施設計分包的情況,設計文件相互關聯處的深度應當滿足各承包或分包單位設計的需要。
1.0.5 在設計中宜因地制宜正確選用國家、行業和地方建筑標準設計,并在設計文件的圖紙目錄或施工圖設計說明中注明被應用圖集的名稱。
重復利用其他工程的圖紙時,應詳細了解原圖利用的條件和內容,并作必要的核算和修改,以滿足新設計項目的需要。
1.0.6 當設計合同對設計文件編制深度另有要求時,設計文件編制深度應同時滿足本規定和設計合同的要求。
1.0.7 本規定對設計文件編制深度的要求具有通用性。對于具體的工程項目設計,執行本規定時應根據項目的內容和設計范圍對本規定的條文進行合理的取舍。
1.0.8 本規定不作為各專業設計分工的依據。本規定某一專業的某項設計內容可由其他專業承擔設計,但設計文件的深度應符合本規定要求。
2.方案設計
2.1 一般要求
2.1.1方案設計文件
(1)設計說明書,包括各專業設計說明以及投資估算等內容;
(2)總平面圖以及建筑設計圖紙(若為城市區域供熱或區域煤氣調壓站,應提供熱能動力專業的設計圖紙);
(3)設計委托或設計合同中規定的透視圖、鳥瞰圖、模型等。
2.1.2方案設計文件的編排順序
(1)封面(寫明項目名稱、編制單位、編制年月)
(2)扉頁(寫明編制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總負責人、項目總負責人的姓名,并經上述人員簽署或授權蓋章。)
(3)設計文件目錄
(4)設計說明書
(5)設計圖紙
注:投標方案按標書要求密封或隱蓋編制單位和扉頁。
2.2設計說明書
2.2.1 設計依據、設計要求及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1)列出與工程設計有關的依據性文件的名稱和文號,如選址及環境評價報告、地形圖、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立項報告的批文、設計任務書或協議書等。
(2)設計所采用的主要法規和標準。
(3)設計基礎資料,如氣象、地形地貌、水文地質、地震、區域位置等。
(4)簡述建設方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項目設計的要求,如對總平面布置、建筑立面造型等。當城市規劃對建筑高度有限制時,應說明建筑、構筑物的控制高度(包括最高和最低高度限值)。
(5)委托設計的內容和范圍,包括功能項目和設備設施的配套情況。
(6)工程規模 (如總建筑面積、總投資、容納人數等)和設計標準(包括工程等級、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耐火等級、裝修標準等)。
(7)列出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如總用地面積、總建筑面積及各分項建筑面積(還要分別列出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建筑面積)、建筑基底總面積、綠地總面積、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停車泊位數(分室內、室外和地上、地下),以及主要建筑或核心建筑的層數、層高和總高度等項指標。根據不同的建筑功能,還應表述能反映工程規模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如住宅的套型、套數及每套的建筑面積、使用面積,旅館建筑中的客房數和床位數,醫院建筑中的門診人次和病床數等指標。當工程項目(如城市居住區規劃)另有相應的設計規范或標準時,技術經濟指標還應按其規定執行。
2.2.2總平面設計說明
(1)概述場地現狀特點和周邊環境情況,詳盡闡述總體方案的構思意圖和布局特點,以及在豎向設計、交通組織、景觀綠化、環境保護等方面所采取的具體措施。
(2)關于一次規劃、分期建設,以及原有建筑和古樹名木保留、利用、改造(改建)方面的總體設想。
2.2.3建筑設計說明
建筑方案的設計構思和特點:
(1)建筑的平面和豎向構成,包括建筑群體和單體的空間處理、立面造型和環境營造、環境分析(如日照、通風、采光)等;
(2)建筑的功能布局和各種出入口、垂直交通運輸設施(包括樓梯、電梯、自動扶梯)的布置;
(3)建筑內部交通組織、防火設計和安全疏散設計;
(4)關于無障礙、節能和智能化設計方面的簡要說明;
(5)在建筑聲學、熱工、建筑防護、電磁波屏蔽以及人防地下室等方面有特殊要求時,應作相應說明。
2.3 設計圖紙
2.3.1 總平面設計圖紙
(1)場地的區域位置。
(2)場地的范圍(用地和建筑物各角點的坐標或定位尺寸、道路紅線)。
(3)場地內及四鄰環境的反映(四鄰原有及規劃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場地內需保留 的建筑物、古樹名木、歷史文化遺存、現有地形與標高、水體、不良地質情況等)。
(4)場地內擬建道路、停車場、廣場、綠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與用地界線(或道路紅線、建筑紅線)及相鄰建筑物之間的距離。
(5)擬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稱、出入口位置、層數與設計標高,以及地形復雜時主要道路、廣場的控制標高。
(6)指北針或風玫瑰圖、比例。
(7)根據需要繪制下列反映方案特性的分析圖:功能分區、空間組合及景觀分析、交通分析(人流及車流的組織、停車場的布置及停車泊位數量等)、地形分析、綠地布置、日照分析、分期建設等。
2.3.2建筑設計圖紙
(1)平面圖應表示的內容
a.平面的總尺寸、開間、進深尺寸或柱網尺寸(也可用比例尺表示)
b.各主要使用房間的名稱
c.結構受力體系中的柱網、承重墻位置
d.各樓層地面標高、屋面標高
e.室內停車庫的停車位和行車線路
f.底層平面圖應標明剖切線位置和編號,并應標示指北針
g.必要時繪制主要用房的放大平面和室內布置
h.圖紙名稱、比例或比例尺
(2)立面圖應表示的內容
a.體現建筑造型的特點,選擇繪制一、二個有代表性的立面;
b.各主要部位和最高點的標高或主體建筑的總高度;
c.當與相鄰建筑(或原有建筑)有直接關系時,應繪制相鄰或原有建筑的局部立面圖;
d.圖紙名稱、比例或比例尺。
(3)剖面圖應表示的內容
a.剖面應剖在高度和層數不同、空間關系比較復雜的部位;
b.各層標高及室外地面標高,室外地面至建筑檐口(女兒墻)的總高度;
c.若遇有高度控制時,還應標明最高點的標高;
d.剖面編號、比例或比例尺。
(4)表現圖(透視圖或鳥瞰圖)
方案設計應根據合同約定提供外立面表現圖或建筑造型的透視圖或鳥瞰圖。
2.3.3熱能動力設計圖紙(當項目為城市區域供熱或區域煤氣調壓站時提供)
(1)主要設備平面布置圖及主要設備表;
(2)工藝系統圖;
(3)工藝管網平面布置圖。
3.初步設計
3.1 一般要求
3.1.1初步設計文件
(1)設計說明書,包括設計總說明、各專業設計說明。
(2)有關專業的設計圖紙。
(3)工程概算書。
注:初步設計文件應包括主要設備或材料表,主要設備或材料表可附在說明書中,或附在設計圖紙中,或單獨成冊。
3.1.2初步設計文件的編排順序
(1)封面(寫明項目名稱、編制單位、編制年月)
(2)扉頁(寫明編制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總負責人、項目總負責人和各專業負責人 的姓名,并經上述人員簽署或授權蓋章。)
(3)設計文件目錄
(4)設計說明書
(5)設計圖紙(可另單獨成冊)
(6)概算書(可另單獨成冊)
3.2設計總說明
3.2.1 工程設計的主要依據
(1)設計中貫徹國家政策、法規;
(2)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批文、可行性研究報告、立項書、方案文件等的文號或名稱;
(3)工程所在地區的氣象、地理條件、建設場地的工程地質條件;
(4)公用設施和交通運輸條件;
(5)規劃、用地、環保、衛生、綠化、消防、人防、抗震等要求和依據資料;
(6)建設單位提供的有關使用要求或生產工藝等資料。
3.2.2 工程建設的規模和設計范圍
(1)工程的設計規模及項目組成
(2)分期建設(應說明近期、遠期的工程)的情況
(3)承擔的設計范圍與分工
3.2.3 設計指導思想和設計特點
(1)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和新結構的情況。
(2)環境保護、防火安全、交通組織、用地分配、節能、安保、人防設置以及抗震設防等主要設計原則。
(3)根據使用功能要求,對總體布局和選用標準的綜合敘述。
3.2.4 總指標
(1)總用地面積、總建筑面積等指標
(2)其他相關技術經濟指標
3.2.5 提請在設計審批時需解決或確定的主要問題
(1)有關城市規劃、紅線、拆遷和水、電、蒸汽、燃料等能源供應的協作問題
(2)總建筑面積、總概算(投資)存在的問題
(3)設計選用標準方面的問題
(4)主要設計基礎資料和施工條件落實情況等影響設計進度和設計文件批復時間的因 素
3.2.6 總說明中已敘述的內容,在各專業說明中可不再重復。
3.3 總平面
3.3.1 在初步設計階段,總平面專業的設計文件應包括設計說明書、設計圖紙、根據合同約定的烏瞰圖或模型。
3.3.2設計說明書
(1)設計依據及基礎資料
a.摘述方案設計依據資料及批示中與本專業有關的主要內容;
b.有關主管部門對本工程批示的規劃許可技術條件(道路紅線、建筑紅線或用地界線、建筑物控制高度、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停車泊位數等),以及對總平面布局、周圍環境、空間處理、交通組織、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分期建設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c.本工程地形圖所采用的坐標、高程系統;
d.凡設計總說明中已闡述的內容可從略。
(2)場地概述
a.說明場地所在地的名稱及在城市中的位置(簡述周圍自然與人文環境、道路、市政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和供應情況,以及四鄰原有和規劃的重要建筑物與構筑物);
b.概述場地地形地貌(如山丘,水域的位置、流向、水深,最高及最低標高,總坡向,最大坡度和一般坡度等);
c.描述場地內原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保留(包括名木、古跡等)、拆除的情況;
d.摘述與總平面設計有關的自然因素,如地震、濕陷性或脹縮性土、地裂縫、巖溶、滑坡與其他地質災害。
(3)總平面布置
a.說明如何因地制宜,根據地形、地質、日照、通風、防火、衛生、交通以及環境保護等要求布置建筑物、構筑物,使其滿足使用功能、城市規劃要求以及技術經濟合理性;
b.說明功能分區原則、遠近期結合的意圖、發展用地的考虎;
c.說明室外空間的組織及其與四周環境的關系;
d.說明環境景觀設計和綠地布置等。
(4)豎向設計
a.說明豎向設計的依據(如城市道路和管道的標高、地形、排水、洪水位、土方平衡等情況);
b.說明豎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臺階式)、地表雨水的排除方式(明溝或暗管)等,如采用明溝系統,還應闡述其排放地點的地形與高程等情況;
c,根據需要注明初平土方工程量。
(5)交通組織
a.說明人流和車流的組織,出人口、停車場(庫)的布置及停車數量的確定;
b.消防車道及高層建筑消防撲救場地的布置;
c.說明道路的主要設計技術條件(如主干道和次干道的路面寬度、路面類型、最大及最小縱坡等)。
(6)提請在設計審批時解決或確定的主要問題,特別是涉及總平面設計中的指標和標 準方面有待解決的問題,應闡述其情況及建議處理辦法。
3.3.3 設計圖紙
(1)區域位置圖(根據需要繪制)
(2)總平面圖
a.保留的地形和地物;
b.測量坐標網、坐標值,場地范圍的測量坐標(或定位尺寸),道路紅線、建筑紅線或用地界線;
c.場地四鄰原有及規劃道路的位置(主要坐標或定位尺寸)和主要建筑物及構筑物 的位置、名稱、層數、建筑間距;
d.建、構筑物的位置(人防工程、地下車庫、油庫、貯水池等隱蔽工程用虛線表示),其中主要建、構筑物應標注坐標(或定位尺寸)、名稱(或編號)、層數;
e.道路、廣場的主要坐標(或定位尺寸),停車場及停車位、消防車道及高層筑消防撲救場地的布置,必要時加繪交通流線示意;
f.綠化、景觀及休閑設施的布置示意;
g.小指北針或風玫瑰圖;
h.主要技術經濟指標表;
j.說明欄內注寫:尺寸單位、比例、地形圖的測繪單位、日期,坐標及高程系統名稱(如為場地建筑坐標網時,應說明其與測量坐標網的換算關系),補充圖例及其他必要的說明等。
(3)豎向布置圖
a.場地范圍的測量坐標值(或注尺寸);
b.場地四鄰的道路、地面、水面,及其關鍵性標高;
c,保留的地形、地物;
d.建筑物、構筑物的名稱(或編號)、主要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室內外設計標高;
e.主要道路、廣場的起點、變坡點、轉折點和終點的設計標高,以及場地的控制性標高;
f.用箭頭或等高線表示地面坡向,并表示出護坡、擋土墻、排水溝等;
g.指北針;
h.注明:尺寸單位、比例、補充圖例;
i.本圖可視工程的具體情況與總平面圖合并;
j.根據需要利用豎向布置圖繪制土方圖及計算土方工程量。
3.4 建筑
3.4.1 初步設計階段,建筑專業設計文件應包括設計說明書和設計圖紙。
3.4.2設計說明書
(1)設計依據及設計要求
a.摘述設計任務書和其他依據性資料中與建筑本專業有關的主要內容;
b.表述建筑類別和耐火等級,抗震設防烈度,人防等級,防水等級及適用規范和技術標準;
c.簡述建筑節能和建筑智能化等要求。
(2)設計說明
a.概述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工藝要求,建筑層數、層高和總高度,結構選型和對設計方案調整的原因、內容;
b.簡述建筑的功能分區、建筑平面布局和建筑組成,以及建筑立面造型、建筑群體與周圍環境的關系;
c.簡述建筑的交通組織、垂直交通設施(樓梯、電梯、自動扶梯)的布局,以及所采用的電梯、自動扶梯的功能、數量和噸位、速度等參數;
d.綜述防火設計中的建筑分類、耐火等級、防火防煙分區的劃分、安全疏散,以及無障礙、節能、智能化、人防等設計情況和所采取的特殊技術措施;
e.主要的技術經濟指標包括能反映建筑規模的總建筑面積以及諸如住宅的套型和套數、旅館的房間數和床位數、醫院的門診人次和住院部的病床數、車庫的停車位數量等;
(3)多子項工程中的簡單子項可用建筑項目主要特征作綜合說明。
(4)對需分期建設的工程,說明分期建設內容和對續建、擴建的設想及相關措施。
注:建筑構造及裝修項目可隨工程內容增減。
(5)幕墻工程、特殊屋面工程及其他需要另行委托設計、加工的工程內容的必要說明。
(6)需提請審批時解決的問題或確定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7)必要的計算資料的說明簡圖。
3.4.3 設計圖紙
(1)平面圖
a.標明承重結構的軸線、軸線編號、定位尺寸和總尺寸; ,
b.繪出主要結構和建筑構配件,如非承重墻、壁柱、門窗(幕墻)、天窗、樓梯,電梯、自動扶梯、中庭(及其上空)、夾層、平臺、陽臺、雨篷、臺階、坡道、散水明溝等的位置,當圍護結構為幕墻時,應標明幕墻與主體結構的定位關系;
c.表示主要建筑物設備的位置,如水池、衛生器具等與有關的設備的位置;
d.表示建筑平面或空間的防火分區和防火分區分隔位置和面積,宜單獨成圖;
e.標明室內、外地面設計標高及地上、地下各層樓地面標高;
f.標明指北針(畫在底層平面);
g.標明剖切線及編號;
h.繪出有特殊要求或標準的廳、室的室內布置,如家具的布置等;也可根據需要選擇繪制標準層、標準單元或標準間的放大平面圖及室內布置圖;
i.列出各類建筑設計規范要求計算的技術經濟指標(也可在說明中列出);
j.標明圖紙名稱、比例。
(2)立面圖
應選擇繪制主要立面,立面圖上應標明:
a.兩端的軸線和編號;
b.立面外輪廓及主要結構和建筑部件的可見部分,如門窗(幕墻)、雨篷、檐口(女兒墻),屋頂、平臺、欄桿、坡道、臺階和主要裝飾線腳等;
c.平、剖面未能表示的屋頂及屋頂高聳物、檐口(女兒墻)、室外地面等主要標高或高度
d.圖紙名稱、比例。
(3)剖面圖
剖面應剖在層高、層數不同,內外空間比較復雜的部位(如中庭與鄰近的樓層或錯層部位),剖面圖應準確、清楚地標示出剖到或看到的各相關部分內容,并應表示:
a.主要內、外承重墻、柱的軸線,軸線編號;
b.主要結構和建筑構造部件,如:地面、樓板、屋頂、檐口、女兒墻、吊頂、梁、柱、內外門窗、天窗、樓梯、電梯、平臺、雨篷、陽臺、地溝、地坑、臺階、坡道等;
c,各層樓地面和室外標高,以及室外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兒墻頂的總高度,各樓層之間尺寸及其他必需的尺寸等;
d.圖紙名稱、比例。
(4)對于緊鄰的原有建筑,應繪出其局部的平、立、剖面。
4.施工圖設計
4.1 一般要求
4.1.1 施工圖設計文件
(1)合同要求所涉及的所有專業的設計圖紙(含圖紙目錄、說明和必要的設備、材料表,見4.2-4.8節)以及圖紙總封面。
(2)合同要求的工程預算書。
注:對于方案設計后直接進入施工圖設計的項目,若合同未要求編制工程預算書,施工圖設計文件應包括工程概算書。
4,1.2 總封面應標明以下內容:
(1)項目名稱
(2)編制單位名稱
(3)項目的設計編號
(4)設計階段
(5)編制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總負責人和項目總負責人的姓名及其簽字或授權蓋章
(6)編制年月(即出圖年、月)
4.2 總平面
4.2.1 在施工圖設計階段,總平面專業設計文件應包括圖紙目錄、設計說明、設計圖紙、計算書。
4.2.2 圖紙目錄
應先列新繪制的圖紙,后列選用的標準圖和重復利用圖。
4.2.3 設計說明
一般工程分別寫在有關的圖紙上。如重復利用某工程的施工圖圖紙及其說明時,應詳細注明其編制單位、工程名稱、設計編號和編制日期;列出主要技術經濟指標表。
4.2.4 總平面圖
(1)保留的地形和地物;
(2)測量坐標網、坐標值;
(3)場地四界的測量坐標(或定位尺寸),道路紅線和建筑紅線或用地界線的位置;
(4)場地四鄰原有及規劃道路的位置(主要坐標值或定位尺寸),以及主要建筑物和構筑物的位置、名稱、層數;
(5)建筑物、構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車庫、油庫、貯水池等隱蔽工程以虛線表示)的名稱或編號、層數、定位(坐標或相互關系尺寸);
(6)廣場、停車場、運動場地、道路、無障礙設施、排水溝、擋土墻、護坡的定位(坐標或相互關系)尺寸;
(7)指北針或風玫瑰圖;
(8)建筑物、構筑物使用編號時,應列出“建筑物和構筑物名稱編號表”;
(9)注明施工圖設計的依據、尺寸單位、比例、坐標及高程系統(如為場地建筑坐標網時,應注明與測量坐標網的相互關系)、補充圖例等。
4.2.5 豎向布置圖
(1)場地測量坐標網、坐標值;
(2)場地四鄰的道路、水面、地面的關鍵性標高;
(3)建筑物、構筑物名稱或編號、室內外地面設計標高;
(4)廣場、停車場、運動場地的設計標高;
(5)道路、排水溝的起點、變坡點、轉折點和終點的設計標高(路面中心和排水溝頂及溝底)、縱坡度、縱坡距、關鍵性坐標,道路表明雙面坡或單面坡,必要時標明道路平曲線及豎曲線要素;
(6)擋土墻、護坡或土坎頂部和底部的主要設計標高及護坡坡度;
(7)用坡向箭頭表明地面坡向,當對場地平整要求嚴格或地形起伏較大時,可用設計等高線表示;
(8)指北針或風玫瑰圖;
(9)注明尺寸單位、比例、補充圖例等。
4.2.6 土方圖
(1)場地四界的施工坐標;
(2)設計的建、構筑物位置(用細虛線表示);
(3)20mx20m或40mx 40m方格網及其定位,各方格點的原地面標高、設計標高、填挖高度、填區和挖區的分界線,各方格土方量、總土方量;
(1)總平面布置;
(2)場地四界的施工坐標(或注尺寸)、道路紅線及建筑紅線或用地界線的位置;
(3)各管線的平面布置,注明各管線與建、構筑物的距離和管線間距;
(4)場外管線接入點的位置;
(5)管線密集的地段宜適當增加斷面圖,表明管線與建、構筑物,綠化之間及管線之間的距離,并注明主要交叉點上、下管線的標高或間距;
(6)指北針。
4.2.8 綠化及建筑小品布置圖
(1)繪出總平面布置;
(2)綠地(含水面)、人行步道及硬質鋪地的定位;
(3)建筑小品的位置(坐標或定位尺寸)、設計標高、詳圖索引;
(4)指北針;
(5)注明尺寸單位、比例、圖例、施工要求等。
4.2.9 詳圖
道路橫斷面、路面結構、擋土墻、護坡、排水溝、池壁、廣場、運動場地、活動場地、停車場地面等詳圖。
4.2.10設計圖紙的增減
(1)當工程設計內容簡單時,豎向布置圖可與總平面圖合并。
(2)當路網復雜時,可增繪道路平面圖。
(3)土方圖和管線綜合圖可根據設計需要確定是否出圖。
(4)當綠化或景觀環境另行委托設計時,可根據需要繪制綠化及建筑小品的示意性和控制性布置圖。
4.2.11 計算書(供內部使用)
設計依據、簡圖、計算公式、計算過程及成果資料均作為技術文件歸檔。
4.3 建筑
4,3.1 在施工圖設計階段,建筑專業設計文件應包括圖紙目錄、施工圖設計說明、設計圖紙、計算書。
4.3.2 圖紙目錄
先列新繪制圖紙,后列選用的標準圖或重復利用圖。
4.3.3施工圖設計說明
(1)本子項工程施工圖設計的依據性文件、批文和相關規范。
(2)項目概況
內容一般應包括建筑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單位、建筑面積、建筑基底面積、建筑工程等級、設計使用年限、建筑層數和建筑高度、防火設計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人防工程防護等級、屋面防水等級、地下室防水等級、抗震設防烈度等,以及能反映建筑規模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如住宅的套型和套數(包括每套的建筑面積、使用面積、陽臺建筑面積。房間的使用面積可在平面圖中標注)、旅館的客房間數和床位數、醫院的門診人次和住院部的床位數、車庫的停車泊位數等。
(3)設計標高
本子項的相對標高與總圖絕對標高的關系。
(4)用料說明和室內外裝修
a.墻體、墻身防潮層、地下室防水、屋面、外墻面、勒腳、散水、臺階、坡道、油漆、涂料等的材料和做法,可用文字說明或部分文字說明,部分直接在圖上引注或加注索引號;
b.室內裝修部分除用文字說明以外,亦可用表格形式表達,在表上填寫相應的做法或代號;較復雜或較高級的民用建筑應另行委托室內裝修設計;凡屬二次裝修的部分,可不列裝修做法表和進行室內施工圖設計,但對原建筑設計、結構和設備設計有較大改動時,應征得原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的同意。
(5)對采用新技術、新材料的做法說明及對特殊建筑造型和必要的建筑構造的說明。
(6)門窗及門窗性能(防火、隔聲、防護、抗風壓、保溫、空氣滲透、雨水滲透等)、用料、顏色、玻璃、五金件等的設計要求。
(7)幕墻工程(包括玻璃、金屬、石材等)及特殊的屋面工程(包括金屬、玻璃、膜結構等)的性能及制作要求,平面圖、預埋件安裝圖等以及防火、安全、隔聲構造。
(8)電梯(自動扶梯)選擇及性能說明(功能、載重量、速度、停站數、提升高度等)。
(9)墻體及樓板預留孔洞須封堵時的封堵方式說明。
(10)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4.3.4 設計圖紙
(1)平面圖
a.承重墻、柱及其定位軸線和軸線編號,內外門窗位置、編號及定位尺寸,門的開啟方向,注明房間名稱或編號;
b.軸線總尺寸(或外包總尺寸)、軸線間尺寸(柱距、跨度)、門窗洞口尺寸、分段尺寸;
c.墻身厚度(包括承重墻和非承重墻),柱與壁柱寬、深尺寸(必要時),及其與軸線關系尺寸;
d.變形縫位置、尺寸及做法索引;
e,主要建筑設備和固定家具的位置及相關做法索引,如衛生器具、雨水管、水池、臺、櫥、柜、隔斷等;
f.電梯、自動扶梯及步道(注明規格)、樓梯(爬梯)位置和樓梯上、下方向示意和編號索引;
g,主要結構和建筑構造部件的位置、尺寸和做法索引,如中庭、天窗、地溝、地坑、 重要設備或設備機座的位置尺寸、各種平臺、夾層、人孔、陽臺、雨篷、臺階、坡道、散水、明溝等;
h.樓地面預留孔洞和通氣管道、管線豎井、煙囪、垃圾道等位置、尺寸和做法索引, 以及墻體(主要為填充墻,承重砌體墻)預留洞的位置、尺寸與標高或高度等;
i.車庫的停車位和通行路線;
j.特殊工藝要求的土建配合尺寸;
k.室外地面標高、底層地面標高、各樓層標高、地下室各層標高;
l.剖切線位置及編號(一般只注在底層平面或需要剖切的平面位置);
m.有關平面節點詳圖或詳圖索引號;
n,指北針(畫在底層平面);
o.每層建筑平面中防火分區面積和防火分區分隔位置示意(宜單獨成圖,如為一個防火分區,可不注防火分區面積);
p.屋面平面應有女兒墻、檐口、天溝、坡度、坡向、雨水口、屋脊(分水線)、變形縫、樓梯間、水箱間、電梯間、天窗及擋風板、屋面上人孔、檢修梯、室外消防樓梯及其他構筑物,必要的詳圖索引號、標高等;表述內容單一的屋面可縮小比例繪制;
q.根據工程性質及復雜程度,必要時可選擇繪制局部放大平面圖;
r.可自由分隔的大開間建筑平面宜繪制平面分隔示例系列,其分隔方案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分隔示例平面可縮小比例繪制);
s,建筑平面較長較大時,可分區繪制,但須在各分區平面圖適當位置上繪出分區組合示意圖,并明顯表示本分區部位編號;
t,圖紙名稱、比例;
u.圖紙的省略:如系對稱平面,對稱部分的內部尺寸可省略,對稱軸部位用對稱符號表示,但軸線號不得省略;樓層平面除軸線間等主要尺寸及軸線編號外,與底層相同的尺寸可省略;樓層標準層可共用同一平面,但需注明層次范圍及各層的標高。
(2)立面圖
a.兩端軸線編號,立面轉折較復雜時可用展開立面表示,但應準確注明轉角處的軸線編號;
b.立面外輪廓及主要結構和建筑構造部件的位置,如女兒墻頂、檐口、柱、變形縫、室外樓梯和垂直爬梯、室外空調機隔板、陽臺、欄桿、臺階、坡道、花臺、雨篷、煙囪、勒腳、門窗、幕墻、洞口、門頭、雨水管,以及其他裝飾構件、線腳和粉刷分格線等,以及關鍵控制標高的標注,如屋面或女兒墻標高等;外墻的留洞應注尺寸與標高或高度尺寸 (寬x高x深及定位關系尺寸);
c.平、剖面未能表示出來的屋頂、檐口、女兒墻、窗臺以及其他裝飾構件、線腳等的標高或高度;
d.在平面圖上表達不清的窗編號;
e.各部分裝飾用料名稱或代號,構造節點詳圖索引;
f.圖紙名稱、比例;
g.各個方向的立面應繪齊全,但差異小、左右對稱的立面或部分不難推定的立面可簡略;內部院落或看不到的局部立面,可在相關剖面圖上表示,若剖面圖未能表示完全時,則需單獨繪出。
(3)剖面圖
a.剖視位置應選在層高不同、層數不同、內外部空間比較復雜,具有代表性的部位;建筑空間局部不同處以及平面、立面均表達不清的部位,可繪制局部剖面。
B.墻、柱、軸線和軸線編號。
c.剖切到或可見的主要結構和建筑構造部件,如室外地面、底層地(樓)面、地坑、地溝、各層樓板、夾層、平臺、吊頂、屋架、屋頂、出屋頂煙囪、天窗、擋風板、檐口、女兒墻、爬梯、門、窗、樓梯、臺階、坡道、散水、平臺、陽臺、雨篷、洞口及其他裝修等可見的內容。
d.高度尺寸
外部尺寸:門、窗、洞口高度、層間高度、室內外高差、女兒墻高度、總高度;
內部尺寸:地坑(溝)深度、隔斷、內窗、洞口、平臺、吊頂等。
e.標高
主要結構和建筑構造部件的標高,如地面、樓面(含地下室)、平臺、吊頂、屋面板屋面檐口、女兒墻頂、高出屋面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屋面。
特殊構件等的標高,室外地面標高。
F.節點構造詳圖索引號。
G.圖紙名稱、比例。
(4)詳圖
a.內外墻節點、樓梯、電梯、廚房、衛生間等局部平面放大和構造詳圖;
b.室內外裝飾方面的構造、線腳、圖案等;
c.特殊的或非標準門、窗、幕墻等應有構造詳圖。如屬另行委托設計加工者,要自制立面分格圖,對開啟面積大小和開啟方式,與主體結構的連接方式、預埋件、用料材質、顏色等作出規定;
d.其他凡在平、立、剖面或文字說明中無法交待或交待不清的建筑構配件和建筑構造。
(5)對緊鄰的原有建筑,應繪出其局部的平、立、剖面,并索引新建筑與原有建筑結合處的詳圖號。
4.3.5計算書(供內部使用)
根據工程性質特點進行熱工、視線、防護、防火、安全疏散等方面的計算。計算書作為技術文件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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