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師講義之木結構(三)


三、木結構的連接
(一)齒連接
齒連接是通過構件與構件之間直接抵承傳力,所以齒連接只應用在受壓構件與其他構 件連接的節點上。
齒連接有單齒連接與雙齒連接(圖11―136),應符合下列規定:
(1)齒連接的承壓面,應與所連接的壓桿軸線垂直。
(2)單齒連接應使壓桿軸線通過承壓面中心。
(3)上弦軸線及支座反力作用線宜與下弦凈截面的中心線交匯于一點;當采用原木 時,可與下弦毛截面的中心線交匯于一點。
(4)齒連接的齒深,對于方木不應小于20mm;對于原木不應小于30mm。桁架支座節 點齒深不應大于h/3(h為齒深方向的構件截面高度);中間節點的齒深不應大于h/4。雙 齒連接中,第二齒的齒深hc應比第一齒的齒深hc1至少大20mm。單齒和雙齒第一齒的剪
面長度不應小于4.5倍齒深,當采用濕材制作時,木桁架支座節點齒連接的剪面長度應比計算值加長50mm。
(5)桁架支座節點采用齒連接時,必須設置保險螺栓。保險螺栓應與上弦軸線垂直。
(二)螺栓連接和釘連接
根據穿過被連接構件間剪面數目可分為單剪連接和雙剪連接(圖11―137)。
在螺栓連接和釘連接中,連接木構件的最小厚度應符合表11-40的要求。
螺栓連接和釘連接中木構件的最小厚度 表11-40
注:表中c――中部構件的厚度或單剪連接中較厚構件的厚度;
a――邊部構件的厚度或單剪連接中較薄構件的厚度;
d――螺栓或釘的直徑。
(a)雙剪連接;(b)單剪連接
四、木結構防火和防護
(―)木結構的防火
1.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木結構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11-41的規定。
注:①屋頂表層應采用不可燃材料;
②當同一座木結構建筑由不同高度組成,較低部分的屋頂承重構件必須是難燃燒體,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00h。
2.建筑的層數、長度和面積
木結構建筑不應超過三層。不同層數建筑最大允許長度和防火分區面積不應超過表 11-42的規定。
注:安裝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木結構建筑÷每層樓最大允許長度、面積應允許在表11-40的基礎上擴大一倍,局部設置時,應按局部面積計算。
3.防火間距
(1)木結構建筑之間、木結構建筑與其他耐火等級的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11-43的規定。
注: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外墻的最近距離計算,當外墻有突出的可燃構件時,應從突出部分的外緣算起。
(2)兩座木結構建筑之間、木結構建筑與其他結構建筑之間的外墻均無任何門窗洞口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00m。
(3)兩座木結構之間、木結構建筑與其他耐火等級的建筑之間,外墻的門窗洞門面積之和不超過該外墻面積的10%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11-44的規定。
4.材料的燃燒性能
(1)木結構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燒性能的技術指標應符合《建筑材料難燃性試驗方法》GB 8625的規定。
(2)室內裝修材料,房間內的墻面,吊頂、采光窗、地板等所采用的材料,其防火性能均應不低于難燃性B1級。
(3)管道及包覆材料或內襯:
管道內的流體能夠造成管道外壁溫度達到120℃及其以上時,管道及其包覆材料或內襯以及施工時使用的膠粘劑必須是不燃材料,外壁溫度低于120oC的管道及其包覆材料或內襯,其防火性能應不低于難燃性B1級。
(4)填允材料:建筑中的各種構件或空間需填充吸聲、隔熱、保溫材料時,這些材料的防火性能應不低于難燃性B1級。
5.采暖通風
(1)木結構建筑內嚴禁設計使用明火采暖、明火生產作業等方面的設施,
(2)用于采暖或炊事的煙道,煙囪、火炕等應采用非金屬不燃材料制作,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與木構件相臨部位的壁厚不小于240mm;
與木結構之間的凈距不小于120mm,且其周圍具備良好的通風環境。
6. 天窗
由不同高度部分組成的一座木結構建筑,較低部分屋面上開設的天窗與相接的較高部分外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小距離不應小于5.00m,當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其距離可不受限制;
(1)天窗安裝了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為固定式乙級防火窗:
(2)外墻面上的門為遇火自動關閉的乙級防火門,窗口、洞口為固定式的乙級防火窗。
7.密閉空間
木結構建筑中,下列存在密閉空間的部位應采取隔火措施:
(1)輕型木結構建筑,當層高小于或等于3m時,位于墻骨柱之間,樓、屋蓋的梁底部處;當層高大于3m時,位于墻骨柱之間、沿墻高每隔3m處,及樓、屋蓋的梁底部處。
(2)水平構件(包括屋蓋,樓蓋)和豎向構件(墻體)的連接處。
(3)樓梯上下第一步踏板與樓蓋交接處。
(二)木結構的防護
1.木結構中的下列部位應采取防潮和通風措施:
(1)在桁架和大梁的支座下應設置防潮層。
(2)在木柱下應設置柱墩,嚴禁將木柱直接埋人土中。
(3)桁架、大梁的支座節點或其他不得封閉在墻、保溫層或通風不良的環境中的承重木構件(圖11―138和圖11-139)。
(4)處于房屋隱蔽部分的木結構,應設通風孔洞。
(5)露天結構在構造上應避免任何部分有積水的可能,并應在構件之間留有空隙(連接部位除外)。
(6)當室內外溫差很大時,房屋的圍護結構(包括保溫吊頂),應采取有效的保溫和隔汽措施。
2.木結構構造上的防腐、防蟲措施,除應在設計圖紙中加以說明外,尚應要求在施工的有關工序交接時,檢查其施工質量,如發現在問題應立即糾正。
3.下列情況,除從結構上采取通風防潮措施外,尚應進行藥劑處理。
(1)露天結構;
(2)內排水桁架的支座節點處;
(3)檁條、擱柵、柱等木構件直接與砌體、混凝土接觸部位;
(4)白蟻容易繁殖的潮濕環境中使用的木構件;
(5)承重結構中使用馬尾松、云南松、濕地松、樺木以及新利用樹種中易腐朽或易遭蟲害的木材。
4.常用的藥劑配方及處理方法,可按現行國家標準《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6)的規定采用。
注:(1)蟲害主要指白蟻、長蠹蟲、粉蠹蟲及天牛等的蛀蝕。
(2)實踐證明,瀝青只能防潮,防腐效果很差,不宜單獨使用。
5.以防腐、防蟲藥劑處理木構件時,應按設計指定的藥劑成分、配方及處理方法采用。受條件限制而需改變藥劑或處理方法時,應征得設計單位同意。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藥劑。
6.木構件(包括膠合木構件)的機械加工應在藥劑處理前進行。木構件經防腐防蟲處理后,應避免重新切割或鉆孔。由于技術上的原因,確有必要作局部修整時,必須對木材暴露的表面涂刷足夠的同品牌藥劑。
7.木結構的防腐、防蟲,采用藥劑加壓處理時,該藥劑在木材中的保持量和透入度應達到設計文件規定的要求。設計未作規定時,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6)規定的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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