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一級建筑師|上海:專業負責人需持注冊證上崗,實行年度扣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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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上海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項目主要負責人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住建規范〔2021〕9 號
各有關單位:
《上海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項目主要負責人工程質 量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已經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 理委員會 2021 年第5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 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項目主要負責人
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本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項目主要負責人動態監管,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和《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勘察設計單位項目主要負責人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適用本辦法。
勘察設計單位項目主要負責人(以下簡稱勘察設計負責 人)是指經勘察設計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單位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勘察設計質量管理的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以及承擔建設工程各主要工種專業設計的設計專業負責人(以下簡稱專業負責人)。
第三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 建設管理委)負責本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負責人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的綜合監督管理。 上海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市勘察設計管理中心)根據行政職能具體負責勘察設計負責人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異議處理和記分處理等記分管理工作。
本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以及各區、特定地區管委會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轄范圍內勘察設計負責人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質量管理體系)
勘察設計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依法依規為建設工程項目配備勘察設計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按照規定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依法對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工程質量承擔相應終身責任。專業負責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開展設計工作,確保專業設計的正確性、統一性、完整性,對采用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的先進可靠性負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項目負責人、專業負責人的任職資格如下:
勘察項目負責人應由具備勘察質量管理能力的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擔任,并在勘察報告等主要文件上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設計項目負責人應由具備設計質量管理能力的注冊工程師擔任,并在各專業設計圖紙等主要文件上簽字、加蓋執業印章(主導專業未實行注冊執業制度的除外),民用房屋建筑工程設計項目負責人原則上應由注冊建筑師擔任。
設計各主要工種(建筑、結構、給排水、電氣、暖通空調等)專業負責人應由相應專業注冊工程師擔任,各專業負責人應在本專業圖紙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第五條(信息系統)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上海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項目主要負責人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記分管理系統),并對具體實施部門開展業務指導、檢查和監督。勘察設計負責人及所在單位可按有關規定登錄相關信息平臺查詢個人記分情況。
第六條(記分分值、周期和標準)
依據勘察設計負責人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的類別以及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記分初始分值為零,最高扣分分值不封頂。記分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記分標準詳見附件(附件1)。
第七條(記分方式和異議處理)
一次發現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違法違規行為的,分別計算,累加分值。如果不同記分代碼的事項實質屬于同一違法違規事實的,僅按最高分值記分一次。
記分單位應在確認勘察設計負責人違法違規事實后15個工作日內將違法違規情況錄入記分管理系統實施記分,并將違法違規行為的檢查記錄及相關證據材料歸檔保存。
執行記分應履行告知義務,對被記分人員開具《上海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項目主要負責人記分告知單》(附件2, 以下簡稱《告知單》),并抄送其所在單位;涉及行政處罰的,應依法對被記分人員開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勘察設計負責人對記分有異議的,可自接到《告知單》之 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向記分單位提出復核申請。記分單位應于10 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記分事項的復核,并向被記分人出具《上 海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項目主要負責人記分復核告知單》(附件 3),如果對復核結論不服,可自接到本單之日起 10個工作日內向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提出異議復核。
第八條(記分處理)
(一)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被記分值達到 12 分不足 20 分時,市勘察設計管理中心應向其出具《上海市建設工程勘察 設計單位項目主要負責人黃牌警示單》(附件 4),對其進行 約談、警示談話,要求其限期提交整改報告,并參加由市建設 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考試。
(二)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被記分值達到 20 分不足 30分時,除進行上述處理外,勘察設計負責人不得參加與質量有關評優活動,市勘察設計管理中心應約談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領 導,向勘察設計單位出具《上海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黃牌 警示單》(附件5)。
(三)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被記分值達到30分時,除 進行上述處理外,市勘察設計管理中心根據違法違規情況向其出具《責令暫停擔任勘察設計單位項目主要負責人通知書》(附件6),自簽發之日起,責令暫停擔任本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負責人1年。
(四)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分值未達到12分或者達到12分已按照規定處理的,下一周期開始時,記分予以清除。達到12分,未按照規定接受處理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五)勘察設計負責人及其所在單位收到黃牌警示,或被責令暫停擔任項目主要負責人的,相關不良信息作為在滬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的依據。
第九條(部門聯動)
本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以及各區、特定地區管委會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日常監管工作中對勘察設計負責人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的,應將處理信息及時匯總至市勘察設計管理中心,對勘察設計負責人執行記分。
第十條(對行政工作人員的處理)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未按照本辦法履行監督檢查、記分管理職責,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不及時查處, 包庇、縱容違法行為造成后果的,或者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解釋部門)
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有效期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
附件:
1.上海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項目主要負責人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
2.上海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項目主要負責人計分告知單
3.上海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項目主要負責人記分復核告知單
4.上海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項目主要負責人黃牌警示單
5.上海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黃牌警示單
6.責令暫停擔任勘察設計單位項目主要負責人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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