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注冊建筑師|工地發生事故,施工、監理暫停投標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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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責任單位的處理:
1.建設單位:發生1起較大施工安全事故或在12個月內發生2起一般事故的建設單位,限制參與土地競拍,同時記錄不良信用。
2.施工單位:發生一般事故的企業停止在本市參加投標1年、發生較大事故的企業停止在本市參加投標2年。并實施行政處罰、記入建筑市場信用“黑名單”,并在全市范圍內通報,同時扣除下一檔期信用等級分2分。
3.監理單位:發生一般事故的,停止在本市參加投標1年,發生較大事故的企業停止在本市參加投標2年,在全市范圍內通報,扣除下一檔期信用等級分2分。
對相關責任人處理:
1.發生施工安全事故的項目及參建各方責任人員,不得參加任何形式評獎、評優活動。
2.因施工安全事故受到警告、記過及其以上處分的人員,在技術職稱晉升規定的年限上分別延遲1年、2年以上申報;施工安全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延遲3年以上申報,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3.對發生一般事故的項目經理、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事故項目竣工備案后,上報暫扣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1年;發生較大及其以上事故的,在事故項目竣工備案后,上報吊銷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有關注冊執業人員,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上報暫扣執業證書直至吊銷相關注冊證書,限制或不準從事相關建筑活動。
5.對發生事故的責任班、組長,通過實名制平臺將其列入建筑市場信用“黑名單”,清除出徐州市建筑市場。
江蘇:凡發生事故的,暫停投標2020年5月7日,江蘇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切實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自5月起,對事故責任企業(一)今后凡本省施工企業發生1起一般事故的,立即對發生事故的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在事故所在地設區市范圍內停止投標資格不少于3個月。
(二)今后凡發生1起較大或以上事故的我省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在本省范圍內停止投標資格。
(三)外省企業在我省發生事故的,按照相關規定從事故通報之日起停止在我省投標資格。
(四)本省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在2020年內連續發生2起一般事故的,從第二起事故通報之日起停止在本省范圍內投標資格不少于3個月。
(五)2020年內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有責任的本省施工單位實施頂格處罰,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對發生一般事故的項目經理和安全員在該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暫扣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1年;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在該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一律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并對發生事故的項目經理和總監進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同時明確:
施工企業要全面配備安全總監,與項目部簽訂安全生產承諾書。
對違法建設行為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施工企業除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外,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圍投標資格1年,發生較大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圍投標資格2年。
突出整治建設單位違法發包、肢解發包,指令施工企業搶工期、趕進度,未確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保障到位等問題。
山東:死亡1人及以上的,追究刑責2019年12月9日,山東省應急管理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四部門聯合出臺了《關于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突出了企業責任落實重點,建立了事故責任追究四項制度,督促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落實。《意見》明確事故刑事責任立案標準,即對發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傷、1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企業啟動刑事調查。建立事故責任追究四項制度1、在省級層面上首次明確安全生產領域事故發生前追究刑事責任制度。明確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涉罪和非法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犯罪的刑罰適用有關問題,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領域各種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2、建立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停產整頓制度。按照有關規定,《意見》提出對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次生衍生等事故進一步發生、無法保證安全生產條件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責令企業局部或全部暫時停產停業或停產停業整頓。
3、建立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刑事調查制度。按照有關規定,《意見》明確事故刑事責任立案標準,規定有關部門對發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傷、1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企業啟動刑事調查。為了強化安全生產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責過程監管,提出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提出的取保候審申請,各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按照“誰簽字、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采取審慎態度依法審查。
4、建立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聯合懲戒制度。按照有關規定,《意見》提出對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開展聯合執法,實施聯合懲戒,讓企業付出的違法成本遠高于前期減少的安全投入。因發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主要負責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主要負責人;對重大以上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連續發生死亡事故的國有(控股)企業領導班子不能享受年終考核獎勵,主要負責人不能參加當年評先樹優活動
住建部:死亡3人以上,停止執業、實施禁入!2019年12月,住建部、應急部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責任企業人員處罰的意見》。意見明確,對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特別是較大及以上事故的,將對責任人員:
暫停或撤銷其與安全生產相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并依法實施職業禁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有關注冊執業人員,責令停止執業直至吊銷相關注冊證書,不準從事相關建筑活動。
(編者注:此前對較大安全事故的注冊人員處罰為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不予注冊。此次將處罰標準大大提高!)
對企業責任人員,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事故調查結論進行處罰。
納入“黑名單”進行懲戒。
此外,意見還要求推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筑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分別代表企業和項目向社會公開承諾,違規造成事故將被處罰。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等級認定標準如下: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注冊執業人員違法違規造成事故的,根據情節及后果予以處罰,最嚴重的將吊銷證書,終身不予注冊!具體如下:

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具體事故處罰標準:


通知全文:

關于落實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切實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進一步強化企業本質安全責任的通知(試行)
各縣(市)、區、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徐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住建局,在徐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為貫徹落實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切實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蘇建質安〔2020〕75號)文件精神,結合國務院、省、市和市紀委監委對全市建筑安全生產工作督察(巡察)意見及《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全面強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深入推進安全生產整治的通知》(蘇安〔2020〕3號)要求,進一步強化企業本質安全主體責任,切實提升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水平,大力壓降施工安全事故,推進全市建筑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向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落實建筑工程參建各方安全生產責任
(一)建設單位應履行安全生產首要責任
1.加強對現場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組織編制項目危大工程清單。
2.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不得組織開工;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施工工期;嚴禁違法分包或指定分包單位分包。
3.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確保現場安全人員、設施(設備)符合要求。
(二)監理單位應履行安全生產監理責任
1.依規設立項目監理機構,配備安全專業監理工程師;依規編制項目安全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
2.依規對進場總、分包單位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核;依規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并監督措施、方案的有效實施。
3.對于發現問題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規采取相應處罰措施并履行報告職責。
(三)施工單位應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工程項目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主體責任;未依規辦理分包備案手續或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施工的,一律由總承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2.依規編審、實施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
3.施工單位中標(或依規變更)項目經理及委派的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到崗履職。
4.建設單位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現場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不能有效保障,施工單位應向主管部門報告。
(四)勘察單位應對提供的勘察文件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勘察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及工程地下、周邊環境資料,科學研判安全風險并在勘察文件中詳細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安全風險。
(五)設計單位應對提供的設計文件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設計單位應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同時,全流程跟蹤監督,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通報建設、監理等相關單位整改。
二、堅持問題導向,扎實開展專項整治,切實提升企業本質安全生產水平
針對近年高處墜落、建筑起重機械傷害等事故多發的現象,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
(一)開展高處作業整治,安全防護采用工具化定型化設施
1.全面推行工具化、定型化、標準化的安全防護設施。施工現場臨邊洞口、通道平臺等處強制設置和使用定型化防護門或防護欄桿。
2.推廣應用新型工藝、材料、技術、設備,推廣使用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提升高處作業安全防護的整體水平。
(二)進一步強化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管措施
1.嚴格執行過程管理的標準化用表,強化對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責任落實。
2.加強對建筑起重機械實體抽查,重點落實對安裝、拆卸告知后的現場抽查,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3.加強對建筑起重機械檢測監管,規范檢測內容、嚴格檢測標準,依法建立對檢測單位及人員監管措施和動態考核制度。
4.積極探索加強大型起重機械信息化監管措施,全面推行施工升降機安裝、人臉識別系統使用;依托智慧安監平臺,研發大型起重機械安裝安全監控標準接口,確保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三)結合季節性施工特點,開展基坑、模板及支撐體系等危大工程(尤其是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整治工作
1.嚴格執行《徐州市故黃河兩岸等特殊區域深基坑工程建設施工精細化管理辦法(試行)》,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經驗。
2.推行使用承插型盤扣式鋼管腳手架,對超過一定規模的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強制使用承插型盤扣式鋼管腳手架。
3.依托我市智慧安監平臺并結合智慧工地平臺建設,研發建設深基坑工程預警系統,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過程的風險管控。
4.按照《徐州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防坍塌管理辦法(試行)》,嚴格落實軌道施工過程隱患排查和風險管控措施。
(四)認真組織開展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
1.根據年度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方案安排,組織開展各個時段專項檢查活動。
2.在對現場各類施工安全監督檢查中,重點督查現場各方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情況及專項整治方案明確的重點抽查內容。
3.樹牢“隱患就是事故”理念,對現場發現的問題,責令相關責任單位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落實整改,嚴格整改結果與核驗情況及時報告制度,依法嚴懲帶病作業、不整改、拖延整改、消極整改、不按規定期限整改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加大對發生施工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及相關責任人員查處力度
(一)對責任單位的處理
1.建設單位: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發生1起較大施工安全事故或在12個月內發生2起一般事故的建設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結果,并致函相關部門對其限制參與土地競拍,同時記錄不良信用。
對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發生違法建設行為,且造成施工安全事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暫緩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并加強對其預售資金監管。同時,暫緩核發其下一開發樓盤的施工許可。
2.施工單位:對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一般事故的企業停止在本市參加投標1年、發生較大事故的企業停止在本市參加投標2年。
對危大工程發生事故的,視情節予以從重處罰。
以上兩種情況,均應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記入建筑市場信用“黑名單”,并在全市范圍內通報,同時扣除下一檔期信用等級分2分。
3.監理單位:發生一般事故的,停止在本市參加投標1年,發生較大事故的企業停止在本市參加投標2年;危大工程發生事故的,視情節予以從重處罰。同時,在全市范圍內通報,扣除下一檔期信用等級分2分。
4.勘察、設計單位: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勘察、設計等單位全市通報,扣除下一檔期信用等級分2分。
(二)對相關責任人處理
1.發生施工安全事故的項目及參建各方責任人員,不得參加任何形式評獎、評優活動。
2.因施工安全事故受到警告、記過及其以上處分的人員,在技術職稱晉升規定的年限上分別延遲1年、2年以上申報;施工安全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延遲3年以上申報,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3.對發生一般事故的項目經理、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事故項目竣工備案后,上報暫扣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1年;發生較大及其以上事故的,在事故項目竣工備案后,上報吊銷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有關注冊執業人員,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上報暫扣執業證書直至吊銷相關注冊證書,限制或不準從事相關建筑活動。
5.對發生事故的責任班、組長,通過實名制平臺將其列入建筑市場信用“黑名單”,清除出徐州市建筑市場。
四、認真抓好進場人員的安全宣傳與教育培訓,提高全員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的能力
一是建立完善全員安全生產宣傳與教育培訓制度。依法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法規、標準、規范的普法宣傳教育,保證從業人員熟悉有關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項目部應建立現場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實行一人一檔。未經教育培訓、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二是切實加強安管人員年度教育考核工作。結合安管人員考核合格證延期審核,強化對施工管理人員(尤其是安管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和學時確認,并將每年教育考核情況作為證書延期的必要條件。
三是不斷強化對特種作業人員的技能教育與培訓。結合人力資源部門的技能認證工作,建立完善建筑工人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常態考核管理機制,積極推行建筑工人持證上崗工作。
四是注重提升建筑工人專業技術素質。定期開展技術比武、技能競賽等活動,激發廣大建筑工人獲取知識、更新知識、提升技術素質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著力提高全市建筑工人職業技能和綜合素質。
徐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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